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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籌設「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協助推動都市更新與落實社會住宅政策
 
為擴大政府職能並與各專業單位合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以協助推動全國各都市舊市區及策略地區都市更新及落實社會住宅政策而成立。

「住都中心」扮演橋梁角色 不會與民爭利
自營建署設置都市更新組任務編組以來,設置第三部門協助推動都市更新一直是政府主要施政目標之一,然期間經多次討論、策畫均尚未能到位。爰此營建署自2015年度起,即委託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研究設置都市再生專責機構:研究案中比較英、美及亞洲如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等地之推動都市更新策略及其第三部門之設置,並就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司及轉型機構四種型態進行評估。

考量都市更新涉及人與利益甚廣,若單就營利思考無法實現社會正義,若僅以社會福利作策劃則將使全案無法具體實現;幾經研議、商討後,決定以行政法人型態成立住都中心來運作,最符合國內現況。

透過基金會協助,營建署前於2016年8月及10月分別召開4場針對業界及公部門座談會,以及數十次工作會議,廣納與會來賓、專家、學者建議,逐步修正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並同時草擬其設置計畫書,其中又以住都中心與中央、地方、私部門之合作模式及未來10年住都中心欲實施案件多所著墨。

內政部業於2017年2月7日上午召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公聽會,下午召開其跨部門協商會議:於公聽會上,各方針對住都中心進用人員方式、財務來源以及監督機制提出若干建言;而跨部門協商會議上,各行政部門就住都中心業務範圍、首長採合議制或首長制、公有財產取得方式以及人員進用方式提出討論。

舉辦公聽會

而後營建署參採各方建議修正設置條例草案,於今(2017)年2月23日提送內政部部務會報報告,通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並於3月6日陳報行政院審議。該設置條例草案於同年6月1日經行政院第3551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該日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住都中心成立背景
近年來政府積極辦理市區內大面積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港口、車站等周邊地區之公辦都市更新;並配合私有建物及老舊公寓重建等相關法令、政策之推動,協助民間自力更新。然我國土地權屬複雜、整合困難,致使都市更新前置作業時間冗長,民間參與意願不高;又目前閒置公有土地甚多,管理機關受限於國有財產法等規定及缺乏開發專業人才、預算編列不易等因素,難以自行整合作適度開發;同時,過去政府在國宅階段性任務完成後,紛紛裁併住宅單位,面對未來辦理社會住宅的人力需求產生了缺口。

住都中心任務
住都中心主要任務為協助政府執行公辦都更及落實社會住宅政策,而成立後面臨的其一任務,即是要營運管理林口(原3,400多戶世大運選手村)之社會住宅。住都中心有七大業務,每項業務均得與民間團體(NGO,NPO等)、私人企業、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構)合作:
  1. 受託管理社會住宅:租賃及管理。
  2. 整合都市更新事業:釐清都更範圍內涉及權利人之關係,蒐集意願同意書或針對都更範圍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或災害者提出救助方案。
  3. 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以推動公辦都更為主,針對具公益性、急迫性、民間無投資意願或無法自行實施之個案,予以規劃施作。
  4. 公開評選實施者:經中央指示或縣市政府得委託住都中心公開評選實施者。
  5. 營運管理:包括都市更新事業及公益設施(如公共托老中心、圖書館等)之相關不動產。
  6. 舉辦公聽會.JPG投資:為提升住都中心營運效能,必要時得價購都市更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7. 研究規劃:辦理計畫可行性評估與相關教育訓練(如民間社區都更知識宣導、推廣)。
世大運選手村(楊祖恩攝)

 住都中心宗旨
住都中心以彈性用人、自負盈虧為原則,除成立前兩年接受政府核撥資金及受贈特定之公有地作初始的運作,以及規劃10年內公辦都市更新事業(包含社會住宅之管理),後續將以其專業性之獨立營運模式,協助中央落實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同時受立法、審計監督,並且主動公布其年度財務報表等資訊為全民所監督,持續積極與各界合作,以達改善全民生活環境品質、創造投資機會、振興產業活力之設立宗旨。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75期)

  • 發布日期
    2017/09/19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