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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建議都市更新條例之修法方向

 
臺北市辦理都市更新案件及成果為全國之首,因此,內政部提出都更條例修法以來,臺北市政府即積極參與,除向專家學者請益外,更與各級主管機關及相關公會交換意見,陸續提供本府推動「公私協力—改革都更效能」諸多行動方案經驗,並行文予內政部參考。
 
據了解,目前更新條例修正條文草案方向已採納本府諸多建言,包括「有關事業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實施等行政流程依法得簡化之程序,明定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者,得免聽證」、「刪除實施更新事業所需資金強制信託」及「放寬金融機構辦理都市更新所需資金之放款,不受銀行法第72-2條限制」等規定。
 
另就本府近來與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執行公辦都更之經驗,公辦都更案內實際有多方公私部門協力之角色,其對於公辦都更案之推動亦有十足之貢獻,故市府於2017年2月8日函文,建議「放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亦可投資抵減」,以健全公私協力推動都更之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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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近來有多起民間都更爭議案件,致使社會及業界對於都更信心不足,同時市府認為都市更新之推行應由政府展現主導性與積極性作為,因此行政院討論修法內容時,進一步提出5個更新條例修正條文建議及1個子法建議,說明如下:
 
一、公辦都更案需有1/2私地主同意比例之規定,顯與現行條文不同,且有窒礙難行之處,建議應予刪除。
本次修正條文增加公辦都更需要徵得1/2私有合法建築物、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對於由政府主導都更公權力實施,恐影響公辦都更進程,增加公辦都更推動限制。
 
政府實行公辦都更,主要為實踐都市計畫及公共利益,故內政部早於2004年已函示公辦都更自無取得同意書之必要。若公辦都更案中,只要公有土地少於9成,且若又僅有少數私有地主,則極可能產生私有地主得以阻礙公辦都更推動之情況,建議政府在權衡集體共居環境之安全與機能復甦、公共利益增進與居民財產權之兩難間,仍應考量實際執行層面,保有政府實踐公權力之權限。
 
另於大法官709釋字案內,除認同都市更新之正當性外,亦未否定現行公辦都更無需同意之機制,且都市更新類似立體市地重劃,現行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亦無同意比例之規範,若僅限公辦都更需有同意比例,法制上顯不一致。
 
二、本次修訂條文針對實施者得以代拆或請求政府代為拆除事宜,另有不明確的限縮規定,將嚴重影響都更意願,並於實務執行上恐有疑慮;建議宜維持原條文意旨並加入市府已頒訂有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18條明確規範政府介入代拆機制之相關文字等,明訂實施者得以代拆或請求政府代為拆除的正當程序規範。
本次修正之代拆條文,似限縮原條文實施者依建築法既然已取得拆照,卻又不得自行拆除之權利,另僅針對拆除日期、方式及安置措施得以進行調處。惟不同意戶提出行政救濟之原因與理由多變,以永春都更為例,即係針對第二次變更事業計畫內權利變換選配方式、審議會對於共同負擔之認列提出異議,現行修正條文均未回應此類型之爭議如何處理,恐僅徒增訴訟程序,實質影響都更之推動。
 
因此,依據本府推動實際經驗,建議維持原條例第36條意旨,納入「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18條具體作為,針對已取得建照及拆照者,審議會得成立專案小組,評估協調代為拆除之執行,作為地方政府執行參考。

三、協議合建案於都市更新程序其整合成本不亞於權利變換者,其稅負減免應與權利變換者相同。
現行都更條例減免稅捐規定,部分內容限於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始得申請,導致協議合建之更新案仍提出權變計畫以爭取稅捐減免優惠,徒增審議程序之情事。
 
都更首重意見整合,協議合建之推動更需經100%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其所耗費之實質成本與協調成本可能高於權利變換之推動,如可透過稅賦獎助,使實施者與地主達成共識,減少爭議,實為加速推動都更之良方。
 
四、實施者之協議出資人,亦得依都更條例之授權得擔任申請建照之起造人身份,以利公辦都更案之推動。
依本府與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推動公辦都更之實務經驗,公辦都更案之公私協力角色多元,於本次修正條文中亦有「實施者協議出資人」之定義。惟因實務執行上,如因實施者為政府成立之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仍有民間投資人之參與,建議如可以出資人名義申請建照,賦予其起造人之身分,對於民間出資人之銀行融資及貸款亦有助益。考量中央亦將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後續徵求出資人後亦會遭遇相同融資問題,因此建議於本次條文增列協議出資人得以其名義申請建照,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
 
五、建請明定都市更新審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權責,使其審議權責有明確法律授權,增進審議會決議之穩定性。
有關都更審議程序,自2008年6月2日廢止「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審議會之運作已無具體依循。建請中央應於修正草案中明定審議會之審議權責範圍,以衡平與落實行政法院多次判決中,對行政機關踐行判斷餘地之意見。

六、建請增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選配作業要點」,以彌平各界對於權利變換之爭議。
以永春都更案選配作業未被行政法院採信之後續效應,各界已向市府反映,對於目前已經進行或即將選配作業之都更案造成嚴重影響,不知何謂適法之選配作業。是故,臺北市已率先研訂「臺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選配作業要點(草案)」,希望能完備權利變換之前置程序,俾利更新之進行,建請中央考量訂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選配作業相關規定,俾供各界執行都更作業之依循。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75期)

  • 發布日期
    2017/09/19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