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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協助自力更新修法補助更新啟動款


臺北市政府為加速推動都市更新,與相關公會及專業團體共同研議提出「臺北市公私協力改革都市更新效能行動方案」,其中「協助民間自組更新」亦是重要之協助方向。市府於聽取各公會及居民建議後,為鼓勵民眾自主推動都市更新事業,提供住戶展開更新第一步之「第一桶金」是關鍵之協助事項,所以同步修訂「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及「臺北市整建住宅更新初期規劃費補助辦法」,期能減輕自組更新會籌措資金的壓力,順利推動都市更新。

本次修正重點突破以往「事後補助原則」調整為「事前補助」,修正補助發放時點及相關應備文件,藉由分階段補助,減輕一般更新會及整宅更新會於推動都市更新過程中的經費負擔,修正草案重點如下(後續仍應依法令發布內容為準):

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
補助發放時點由二階段修正為五階段,分階段檢具相關文件依比例撥付補助款,包括:
一、設立都市更新會(80萬元為上限):原補助辦法為核准成立更新會後一次撥付補助款,修正為分為「核准籌組階段(撥付50%)」、「核准立案階段(撥付50%)」二階段撥付補助款。

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各以250萬元為上限):原補助辦法為各計畫核定後一次撥付補助款,修正為各分三階段依比例撥付:
  1. 與受託專業團隊簽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契約(撥付20%)。
  2. 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撥付50%)。
  3. 計畫核定(撥付30%)。
臺北市整建住宅更新初期規劃費補助辦法
除將補助發放時點由四階段修正為六階段,並提高更新會作業費及規劃設計費之補助額度:
一、設立都市更新會:原本辦法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規劃費,並檢具相關書件一次撥付補助款,修正為更新會作業費用(以 100萬為基數並依戶數累加核計),並分二階段撥付補助款:
  1. 核准籌組階段(撥付50%)。
  2. 核准立案階段(撥付50%)。
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原為各計畫分三階段依比例撥付補助款:1.簽訂契約2.計畫公開展覽3.計畫核定;修正為各分四階段依比例撥付補助款(事業計畫以 300萬為基數、權利變換以250萬為基數並依戶數累加核計):
  1. 簽訂契約(撥付20%)。
  2. 計畫報核(撥付30%)。
  3. 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撥付20%)。
  4. 計畫核定(撥付30%)。
另外,如屬依法公告劃定之整建住宅案件應循「臺北市整建住宅更新初期規劃費補助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不得再依「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重複提出申請。

定期考核 協助自主更新
為了落實鼓勵民間及整宅推動自主更新之目的,除定期針對補助案件進行考核外,配合補助款分階段撥付,明定執行機關依據考核情形,針對執行落後案件,新增主管機關可提出限期改善或停止補助之權限,以監督受補助案件後續推展進度,以達成補助協助更新之效果。
二辦法(草案)之比較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76期)

  • 發布日期
    2017/12/15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