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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明確化


3月26日率先由「審議制」改為「行政審查制」
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條規定,其容積獎勵共計有△F1至△F6等6大項,其中△F5則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分為△F5-1至△F5-6等6項,除△F5-1之獎勵額度僅規定上限值(法定容積率逾400%者,給予法定容積之6%為限;法定容積率為400%以下者,給予法定容積之10%為限)外,各項獎勵容積皆有明確之評定標準與計算公式。因此,△F5-1審議裁量空間較大,實際核給額度由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討論後決議,動輒影響容積獎勵增減,同時涉及權利損益分配時,將增加整合及計畫書圖修正等協商成本,對實施者、地主與主管機關均增添審議上的不確定性與風險。

臺北市政府為了提升都市更新案申請容積獎勵額度的穩定性,已於今(2018)年1月31日發布「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修正案,,將更新容積獎勵△F5-1明確化,使都更容獎值提早於擬訂事業計畫初期即可明確估算,增加可預測性,並由「審議制」將改為「行政審查制」,以大幅提升審議效能,降低都更案報核之不確定性。

此容積獎勵修正案自去(2017)年初即啟動與臺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討論研商,採公私協力模式,參採實務界的具體建議,始能完成。此容積獎勵修正將於3月26日施行,屆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報核的擬定案一律適用最新規定。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以「街區環境調和」、「居住環境品質安全」、「打造韌性城市」、「打造智慧城市」4大方向為主軸,針對更新基地內「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智慧建築」進行細項評定。

二、在建築設計方面,處理地面層與建築量體之關係,增添公共設施用地通達性,並設計挑高半戶外公共開放空間,以符合審議原則;無障礙環境方面,顧及行動不便者行的權利與需求,以標章、單項檢討或通用設計指南,建構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方面,考量我國地震頻繁,要求耐震標準高於法令規定。另因應氣候變遷強降雨,收集貯留雨水,調適災害衝擊;智慧型建築方面,與現有智慧建築評估機制結合或單項檢討項目,延長建物之壽命,節省能源。同時也配合我國電動車發展趨勢,導入充電設備。

三、獎勵容積申請項目多元,至多有法定容積19%可供選擇,得視基地條件彈性選擇不同種類之環境貢獻,惟建築基地法定容積率為400%以下者,獎勵容積額度以法定容積10%為限;建築基地法定容積率逾400%者,獎勵容積額度以符合前項規定獎勵容積六成計算,並以法定容積6%為限。

四、程序上由建築師依個案特性及與相關權利人討論後,量身打造容積獎勵申請內容及建築設計方案,並由過去的建築容積獎勵「審議制」調整為「行政審查制」,採檢核表方式由專業建築師檢討簽證,送更新處及幹事會審查確認後,交付都更審議會決議,將都更容獎值提早於擬訂事業計畫初期即可精準估算,由專業建築師簽證,大幅提升審議效能,降低建築量體設計與整合之不確定性。

整體而言,本次修訂「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之內容,不僅帶入韌性城市、智慧城市等目標理念,更提升都市更新案公益性、強化都市防災機能、回應高齡化社會需求,將審議內涵透過細項檢核表轉化為定性定量之標準,向上結合都市發展關鍵議題,向下解決地區再開發整合困境,也期待期透過本次修正,一改以往將容積獎勵作為要求實施者修正計畫內容之思維,在獎勵值有明確固定計算標準下,使審議會審議能量及功能更專注於更新案核心之規劃設計及爭議處理等討論,能更強化都更環境貢獻與公益性,為臺北市創造嶄新都更新局。

行政審查制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77期)

  • 發布日期
    2018/03/23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