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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更條例第19條之1第1款及29條之1第1款辦理屬免審議之簡易變更都市更新案件,召開聽證無意見或發言內容無涉案件重大爭議之意見可免提審議會逕為申請核定乙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6年04月24日
發文函號
府授都新字第10630681900號
重點摘要
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1條第1款及第29條之1第1款屬免審議之簡易變更案件,倘聽證上無人登記發言或發言無涉案件重大爭議,即無須提請審議會斟酌相關意見,此類案件辦理聽證後,得逕為申請核定。
主旨
有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1第1款及29條之1第1款辦理屬免審議之簡易變更都市更新案件,召開聽證無意見或發言內容無涉案件重大爭議之意見可免提審議會逕為申請核定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1第1款、第29條之1第1款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辦理。
二、查內政部辦理聽證作業要點前於105年11月23日台內營字第1050815771號令廢止,本府目前係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委託辦理更新案聽證,先予敘明。
三、按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應舉行聽證;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前,應斟酌聽證全部結果,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為簡化審議程序並提升審議效率,針對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1條第1款及第29條之1第1款屬免審議之簡易變更案件,倘聽證上無人登記發言或發言無涉案件重大爭議,即無須提請審議會斟酌相關意見,此類案件辦理聽證後,得逕為申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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