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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再開發推動者協會

前言

日本再開發推動者協會(簡稱推動者協會)於1979年10月先經由「再開發推動者協議會」後,於西元1985年5月正式成立推動者協會在推動更新事業的過程中,除了擔任土地與建築物權利關係人協調整合的工作外,更扮演與行政部分、相關單位及專業團隊間之溝通橋樑,對更新事業的順利推展具相當關鍵性的功能角色。

再開發推動者協會(Urban Renewal Coordinator Association of Japan)
日本再開發推動者協會(簡稱推動者協會)於1979年10月先經由「再開發推動者協議會」後,於西元1985年5月正式成立推動者協會在推動更新事業的過程中,除了擔任土地與建築物權利關係人協調整合的工作外,更扮演與行政部分、相關單位及專業團隊間之溝通橋樑,對更新事業的順利推展具相當關鍵性的功能角色。

目的
所謂「都市再開發」在日本雖以依循「日本都市再開發法」規定所推動之「市街地再開發事業」為代表,但依據「優良建築物等整備事業」制度所推動之更新事業、等價交換事業、信託事業等均涵蓋在內。
中央及地方政府為有效推動再開發事業,在都市計畫、建築管制、稅制、融資制度等方面,制訂各種補助、獎勵、減免等措施,因此,再開發事業之推動,除了必須充分瞭解相關行政、法令制度外,尚涉及企劃、規劃設計、經營管理、估價分析等不同專業領域,故更需要有協調推動專家,在各種權利關係人、行政機關及各領域專業人員之間擔任溝通整合角色。在日本再開發法訂頒,全國各地積極展開更新工作十年後,日本相關業界體認到實際需求,乃於西元1979年組成協議會,經過5年有餘後,協會正式誕生,以普及都市再開發績效,支援並促進發展為目的。

業務內容
(一)提昇再開發推動者技術
順應再開發推動條件複雜化的變遷環境下,進行技術、手法等研究,提昇相關人員之技術能力,以有效達成更新目標。
(二)人才培育
邀請具豐富經驗專門學識之學者及專家等舉辦講習、訓練等課程,有效培育人才。
(三)提供資訊
針對再開發相關之技術、行政、案例等資訊、資料提供會員、各級政府參考,同時,建構會員交流平台,俾彼此交換意見、觀摩學習。
(四)推廣再開發績效
發刊再開發相關資料、書籍、召開說明會、研討會等開放一般民眾參與。於更新初動期,提供實施者諮詢輔導。於西元1997年5月設置「高山英華基金」(為紀念東京大學 都市計畫建築名譽教授),積極投入受災地區復健支援工作。

組織架構
推動者協會計有會員1325名(西元2000年3月底統計),包括正會員(916名)、名譽會員(16名)、特別會員(16名)及贊助會員(392名)四種。協會業務推動以正會員為主體,正會員必須具實務經驗並經資格審查通過者,始可加入,916名正會員中包括法人216名及個人700名,推動者協會組成分為大會、理事會及委員會等。下設事務局。在十餘項委員會中,再開發規劃師(Planner)審查會實際負責資格審查工作,係該協會最重要業務之一。

再開發規劃師資格審查
推動者協會於西元1992年經建設大臣認可擔負再開發規劃師(Planner)資格審查工作。到西元2000年為止,已有超過2400名規劃師經由推動者協會之資格審查及認可,取得資格、投入再開發工作行列。
(一)參加考試資格:依報考者教育背景及出身學校之不同,要求具長短不同時間的實際參與再開發事業推動經驗。
(二)考試內容:
1.學科考試
都市再開發法及事業推動相關事項(作業程序、權利變換計畫等)。 
都市計畫相關法規(建築基準法、土地重劃法等)。 
不動產相關法規(區分所有權法、民法等)。 
補償、估價(相關法令、基準)。 
其他(補助融資、稅制、歷史、案例等)。
2.實務測試:再開發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擬定相關事宜。

今後展望
為順應未來推動都市改造工作之需要,積極培育具實務經驗,具多樣技術能力之再開發規劃師,能有效投入複雜的更新事業,協助並促成更新目標之早日達成。
推動者協會認為今後都市改造者應具備下列12項要件,因此期望培育的規劃師能具備可對應能耐及能力。
(一)具備各種視野:都市綜合計畫、市中心地區更新方針、地區活化方向等。
(二)瞭解各種事業推動手法:再開發事業、基盤整備、商店街改造等。
(三)必須與各相關機關進行協商:包括中央、地方政府、工商團體、居民組織等。
(四)與各種都市造街計畫相配合:集合住宅改建、住宅環境整備、工業舊址土地利用等。
(五)掌握各階段進度:從啟發、初動、準備、都市計畫程序、事業實施期等。
(六)瞭解各種建設手法:合併、等價交換、協調合建等。
(七)與各類專家建立支援網路:包括交通、鑑價、法律、稅務、金融、市場分析等。
(八)能與各種權利關係人溝通:如土地、建物所有人、承租人等。
(九)提供各種技術服務:包括提案、協議、指導、折衝等。
(十)修練運用各種知識:包括法令、制度、案例等。
(十一)持續與不同立場人員進行理性溝通:各種權利關係人行政部門、相關業界等。
(十二)與不同立場意見領袖進行協議:包括當地地主代表、地區組織領導人、NGO團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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