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推動的「防災街區整備事業」
背景說明
防災街區整備事業的創設係以防災觀點於發生地震等可能帶來災害危險的木造建築物密集的區域,為促進土地合理健全利用所執行的整備改善工作,即為「防災街區整備事業」
實施防災街區整備事業的目的,旨在圖謀密集市街區,能夠確保特定防災機能及土地的健全使用。藉由老舊建物的合併利用,採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手法,將老舊建物拆除,重建具備防災性能的建築物及公共設施。
日本於1997年訂頒「密集市街地內防災街區整備促進法」(簡稱密集法)為推動防災街區整備的特別法。國土交通省於2001年依密集法規定訂頒「防災街區整備地區計畫擬訂之技術指針」以為遵循。
日本都市再生本部於2001年12月,針對全國密集市街地內具高度火災危險性之重點密集市街地,予納入都市再生計畫之一環,並要求此等地區在10年內必須實施整備計畫,以防止火災的大規模延燒,確保最低的安全性。據統計此重點密集市街地全國共有400地區,面積約8,000ha,其中東京、大阪各約2,000ha。
以下僅就防災街區整備事業、實施條件主體、程序、整備指針重點及東京大阪等實施案例等提供參考。
一、實施防災街區整備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於特定防災街區整體地區或防災街區整備地區計畫內規定一定管制項目者。
(二)耐火、準耐火建築物比率1/3以下者。
(三)土地利用狀況不健全者。
(四)特定防災機能確實發揮並具貢獻者,且必須提經都市計畫核定。
此防災街區整備事業與同樣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相比較之更新地區,前提必須是可高度利用地區,但整備地區非必要是高度利用地區。而高度利用地區的指定要件(以東京都為例),其面臨道路寬度以12m以上為原則;地區面積規模一般0.5ha以上;範圍界線以道路河川為原則。
至於整備地區面臨之道路原則上為6m以上。在住宅密集地區既存道路多數狹隘者亦可實施。規模大小不拘,範圍界線得以地籍界線為準,可以點狀劃定。
二、實施對象
具體而言,可實施整備事業的地區的條件如下
(一)必須在「特定防災街區整備地區」或「防災街區整備地區計畫範圍內」
其中「特定防災街區整備地區」不必整個地區劃定,可依土地筆界設定。其都市計畫規定內容包括基地面積低限、退縮建築線及建築物高度之低限等。
而「防災街區整備地區計畫」則整備方針應於地區計畫內清楚載明。其「特定建築物地區整備計畫」規定內容包括防火構造管制、開窗率低限、高度低限、牆面退縮地構造物設置管制等項目。另「防災街區整備地區整備計畫」訂定內容包括建築物相關規定以及道路等公共設施配置、規模及土地利用相關事項。
(二)耐火建築物及準耐火建築物的總面積在1/3以下者
(三)不符合建築基準法或上述地區計畫規定之建築物棟數或建築面積合計達1/2以上者
三、實施主體
防災街區整備事業的實施者與都市更新事業相同,包括組合、個人、整備事業公司、地方政府、都市再生機構以及地方住宅供給公社。
另有首都圈不燃建築公社的財團法人,其主要業務包括實施更新事業,防災街區整備事業,集合住宅重建事業、公民連攜型住宅建設事業(合建事業)及保育所(幼稚園等)建設事業。至目前為止已完成3處防災街區整備事業,進行中4個地區。
四、輔助制度
(一)補助對象
屬於住宅市街地綜合整備事業(密集住宅市街地整備型)內整備項目(主管單位住宅局),另雖在整備地區外,配合防災都市公共設施整備所執行項目(主管單位都市整備局)。
(二)補助內容
補助比率:中央1/3、地方政府/3。於防災再開發促進地區施行之事業與市街地再開發事業,同樣均可適用特例,其土地及公共設施費用得為一般的1.35倍補助額度。即政府部門的補助實際已達該項目的9/10。
(三)對權利人的好處
1.透過公平、公正的權利變換方式,權利獲得保障,取得不燃化建築物確保居住安全。
2.工程施作期間獲得拆遷及臨時安置費用補助。
3.得活用補助、稅賦優惠規定。
4.藉由地區內道路擴寬,開放空間留設等整備措施,提升防災性及居住環境品質。
五、辦理流程
防災街區整備事業的辦理程序與都市更新事業相同。概可分成下列幾個階段(以整備會實施為例)
(一)萌芽期:一般會由有意願實施整備事業的權利人發起,舉辦學習會、協議會等,商請專業人士、主管單位、人員等參與,讓權利關係人能夠了解整備事業推動有關法令等資訊。
(二)事業準備期:取得多數權利人的認同後成立整備籌備會,開始檢討事業推動的計畫資金來源等相關問題。一般會協商顧問公司、事業協力者等參與。
(三)都市計畫核定:於整備事業、計畫方案研擬完成並提經都道縣政府核定後,並已整合大多數權利人同意即成立整備會(組合)。
(四)權利變換計畫確定:進行整備前後的權屬調查、評估以及權利變換分配、補償等協議等才能擬訂,完成權利變換計畫核定。
同樣採行權利變換方式,但與都市更新事業不同點是整備事業,允許僅分回個別持有土地的權變的例外狀況。
(五)完成階段:經過拆遷、動工完工、結算、解散等作業。
防災街區整備地區計畫擬訂之技術指針重點
依據「密集市街地防災街區整備促進法」(密集法)所訂頒之技術指針內容包括適用地區、適用對象、適用設施等,分別加以說明。
一、適用地區:重點密集市街地
重點密集市街地係指遭遇地震等有可能引發大規模火災地區,必須重點性的進行整備或改善時,必須依循本技術指針規定擬訂防災街區整備地區計畫,提經都市計畫核定後據以施行,俾能確保此重點密集市街地的最低限安全性。
所謂「最低限安全性」是指遭遇地震等來襲時,發生多起火災之際,不會延燒,能大幅減低物質的災害,且居民均能及時避難。也就是不燃領域率能確保達40%以上。於地震發生時,對有可能引發大規模火災之密集市街地要實施整備或改善。國土交通省於2003年7月所訂定的指標。
依本技術指針,進行特定地區防災設施整備時,要求達到沒有避難困難者的產生是表示到達都市計畫道路等避難路徑的確保率為97%以上。
二、適用對象
防災街區整備地區計畫係由市町村公所擬訂,本技術指針是提供市町村擬訂計畫之依循。
本技術指針適用於防災街區整備地區計畫之擬訂,對此計畫以外之地區計畫防災環境軸、都市防火區劃、防火、準防火分區等規劃及特定防災街區整備地區等則不適用。
擬訂防災街區整備地區計畫時,規劃配置之都市計畫道路等公共設施必須與特定地區防災設施相互連通,以能提供有效之避難。
於防災街區整備地區計畫內所設定之特定街區防災道路及特定建築物地區整備計畫,適用本技術指針。特定地區防災設施以外的地區防災設施,地區設施並不適用。
採由公部門主導進行建築物的更新達到不燃化,並藉由特定地區防災設施的整備,以公權力介入的方式確保安全性。
防災街區整備地區計畫內,對於特定地區防災設施之規劃配置以及特定建築物地區整備計畫擬訂,必須配合該地區的特性並設定合宜的水準、基準(如寬度、高度、配置密度等)以達到因地制宜效益。
三、評估與檢證
依所設定的基準完成特定地區防災設施的規劃配置及特定建築物地區整備計畫擬訂後,是否能夠確保最低限安全性,必須進行評估及檢證。依選用設定的基準,可能會有複數的計畫方案,如果經過評估無法確保最低限安全性時,必須重行調整修正基準並重行評估檢證。
雖同樣屬於「重點密集市街地」但各地區會因各市街地環境狀況而互有差異,且其周邊地區劃設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也會有所不同,因此必須依各市街地狀況設定適宜基準以利執行。
實施案例
僅就東京首都圈及大阪圈域內實施案例介紹。
一、東京首都圈
依2017年4月統計,已完成7處防災街區整備事業如表一所示。
表一 東京首都圈防災街區整備事業一覽表 統計至2017年4月(平成29年4月)
項次 | 地區名 | 所在 | 地區面積(ha) | 施行者 | 都市計畫決定 | 事業計畫認可 | 權利變換 計畫認可 |
完工 |
1 | 板橋三丁目地區 | 東京都板橋區 | 0.4 | 組合一 (整備會) |
平成18年11月 (2006年11月) |
平成19年3月 (2007年3月) |
平成20年1月 (2008年1月) |
平成23年10月 (2011年10月) |
2 | 關原一丁目中央地區 | 東京都足立區 | 0.4 | 個人 | 平成19年9月(2007年9月) | 平成22年4月 (2010年4月) |
平成22年11月 (2010年11月) |
平成25年12月 (平成2013年12月) |
3 | 京島三丁目地區 | 東京都墨田區 | 0.2 | UR 都市機構 |
平成21年11月 (2009年11月) |
平成22年8月 (2010年8月) |
平成23年1月 (2011年1月) |
平成25年12月 (2013年12月) |
4 | 荏原町駅前地區 | 東京都品川區 | 0.1 | 組合 (整備會) |
平成24年10月 (2012年10月) |
平成25年4月 (2013年4月) |
平成25年9月 (2013年9月) |
平成28年12月 (2016年12月) |
5 | 目黑本町五丁目24番地區 | 東京都目黑區 | 0.1 | 組合 (整備會) |
平成25年12月 (2013年12月) |
平成27年1月 (2015年1月) |
平成27年7月 (2015年7月) |
平成29年3月 (2017年3月) |
6 | 中延二丁目舊同潤會地區 | 東京都品川區 | 0.7 | 組合 (整備會) |
平成27年4月 (2015年4月) |
平成28年2月(2016年2月) | 平成28年12月 (2016年12月) |
H31年度予定 (2019年) |
7 | 西新宿五丁目北地區 | 東京都新宿區 | 2.4 | 組合 (整備會) |
平成27年8月 (2015年8月) |
平成28年12月(2016年12月) | H29年度予定 (2017年) |
H33年度予定 (2021年) |
日本推動的市街地都市更新事業,集合住宅重建事業及防災街區整備事業等均以改善居住環境,促進土地合理利用等為目標,均各訂頒專法為實施依據並均以組合方式居多。為了易予辨識及說明,「組合」(由地主權利人組成設立的人民團體)實施者分別以更新會、重建會及整備會稱之。
三項專法分別如下:都市再開發法(1969年6月訂頒)集合住宅重建促進法(2002年6月訂頒)密集市街地防災街區整備促進法(1997年訂頒)。
(一)案例1:東京都板橋三丁目,為首都圈域的首號案例,面積0.4ha。
1.辦理經過
1976年 | 區公所提案推動都市更新事業 |
2000年 | 餘年期間反覆多次檢討後停頓 |
2004年12月 | 活用防災街區整備事業,成立整備籌備會 |
2006年08月 | 都市計畫核定 |
2007年03月 | 整備會成立 |
2008年01月 | 權變計畫核定,3-8月拆遷、動工。 |
2010年10月 | 防災設施、建築物完工 |
2011年10月 | 整備會解散 |
2.財務計畫
本案總事業費約68億日圓,其中保留床收入約佔49%;補助金約佔38%。
收入
|
支出(百萬円)
|
||
補助金
|
2,579 | 調查設計計畫費 | 330 |
参組負擔金 | 3,340 | 土地整備費 | 97 |
保留床等處分金 | 879 | 補償費 | 1,029 |
工事費 | 4,792 | ||
事務費 | 370 | ||
| 利息 | 65 | |
其他 | 115 | ||
合計 | 6,798 | 合計 | 6,798 |
3.事業特色
(1)防災街區整備事業制度於2003年6月創設,採行本整備事業後使停滯的事業能夠加速推動。
(2)保留設定為個別利用土地無權利人參與選配,故由區公所取得後興建公園。
(3)劃設道路與區外道路連通。
(4)整備前基地零細劃分,租地關係複雜,重建整合困難,整備事業後解除複雜權利關係,權利關係共69人。
(5)首都圈不燃建築公社受託權利變換計畫擬訂並為參加整備會員,興建地上23F/地下1F,總樓地板面積15,450m2店舖及139戶住宅。
東京都板橋三丁目案更新前及更新後現況
2000年 | 開始檢討推動更新 |
2003年~2010年 | 進行防災街區整備事業檢討 |
2010年08月 | 首都圈不燃化建築公社參與 |
2012年03月 | 整備籌備會設立 |
2012年10月 | 都市計畫核定 |
2013年04月 | 整備會成立 |
2013年09月 | 權變計畫核定 |
2014年03月 | 動工 |
2016年02月 | 完工 |
2016年12月 | 整備會解散 |
2.財務計畫
總事業費約30億圓,其中保留床收入佔55.5%;補助金佔42%。
收入 | 支出 (百萬円) | ||
補助金 | 1,258 | 調查設計計畫費 | 205 |
参組負擔金 | 1,662 | 土地整備費 | 69 |
增床負擔金 | 75 | 補償費 | 494 |
工事費 | 2,039 | ||
事務費 | 123 | ||
利息 | 2 | ||
其他 | 63 | ||
合計 | 2,995 | 合計 | 2,995 |
3.事業特色
(1)實施期程最短,主要在於協調溝通,讓權利人了解必須在市場環境穩定時趕快將財務計畫確定。另因事業實施的必要性,東京都品川區等公部門給予必要支援。
(2)因被指定為不燃化特區,東京都廳對於建築物重建的補助額從上限的1億元調升為3億元,故高補助率滿足財務需求。
(3)專業性業務均由首都圈不燃化建築公社承接,包括整合溝通協調,規劃計畫擬訂並擔任參加整備會員,確立合理的事業推動機制。
(4)建築物採用中間免震構造,對遭遇震災無法返家者提供避難空間,設置防災籌備倉庫等,興建具高度防災機能建築物。
基地位置及更新前現況
東京都品川區荏原町站前地區更新後建物現況(林宜樺攝)
更新後一樓進駐商店現況(林宜樺攝)
(三)案例3:東京都品川區中延二丁目舊同潤會地區,面積0.7ha。
2010年12月 | 防災再生檢訂會啟動 |
2014年03月 | 整備籌備會成立 |
2014年06月 | 首都圈不燃化建築公社參與 |
2015年04月 | 都市計畫核定 |
2016年02月 | 整備會成立 |
2016年12月 | 權變計畫核定 |
2017年06月 | 動工 |
2019年03月 | 完工 |
2019年12月 | 整備會解散 |
2.財務計畫
本案總事業費約102億圓,其中保留床收入佔51.8%;補助金約38.2%。
收入 | 支出 (百萬) | ||
補助金 | 3,904 | 調查設計計畫費 | 417 |
保留床收入 (參加整備會員) |
5,997 | 土地整備費 | 419 |
保留床等處分收入 | 271 | 補償費 | 2,188 |
工程費 | 6,179 | ||
事務費 | 304 | ||
貸款利息 | 35 | ||
其他 | 630 | ||
合計 | 10,172 | 合計 | 10,172 |
3.事業特色
(1)本案基地為第一種住宅區,此區分對於日照及容積率等管制相當嚴格,法定容積率為200%,因通用建築基準法52條第82項規定准許增容20%,容積率可達240%
(2)於基地四周留設2m、6m(與鄰地界線)寬人行步道以確保避難路徑,救火救護活動及防止延燒等空間。另可與鄰接的國小校地合併成為防災據點
(3)擴寬西側道路為4m;東側道路為6m,並於西北側規劃公園面積240㎡。
(4)本案興建地上13F/地下1FRC造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約16,447㎡住宅195戶。
東京都品川區中延二丁目舊同潤會地區基地位置及更新前現況
更新後建築物現況(林宜樺攝)
二、大阪圈域
大阪圈域防災街區分東部及北部兩部分,分別於市街地區域內標示,防災都市更新促進地區,東部7處及北部2處,如附圖所示。
1.必須促進整體性、綜合性推動都市更新之市街地區7處,就其目的防災街區基本方針,建築物更新及防災設施整備方針,以及5年內預定實施建設事業概要等列表如表二。
表二 東部7處防災都市更新促進地區之座落面積、市町村名、整備目標防災基本方針、建築物更新方針、公共設施整備方針等表列
地區名 | 面積 | 市町村名 | 整備目標 | 基本方針 計畫概要 |
建築物 更新方針 |
公共設施整備方針 | 5年內 推動事業 |
萱島東地區 | 約49ha | 寢屋川(市) | 實施防災街區整備事業,以增進防災機能並提升居住環境。亦即藉由老舊建築物更新重建及公共設施整備。 | ‧老舊木造建築更新重建 ‧整備主要道路 ‧提供優質住宅 ‧創造良好居住環境 |
藉由老舊木造建築物重建使其具備耐火、準耐火性能,以強化地區不燃化及都市防災機能,型塑能強力對抗災害的街區 | 為增進地區防災機能,針對都市計畫道路或指定必要的防災道路進行整備。 | 住宅市街地綜合整備事業 |
池田大利地區 | 66ha | 寢屋川(市) | |||||
寢屋川香里地區 | 133ha | 寢屋川(市) | |||||
北部地區 | 461ha | 門真市 | |||||
大日八雲東町地區 | 70ha | 守口市 | |||||
東部地區 | 150ha | 守口市 | |||||
若江.岩田.瓜生堂地區 | 49ha | 東大阪市 |
2.有關防災公共設施整備等概要,則分為2部分
防災公共設施整備計畫,有4個地區分別就整備方針,公共設施種類,配置及規模等列表如表三。
表三 防災公共設施整備相關計畫一覽表
地區名 | 市町名 | 防災公共設施整備方針 | 防災公共設施整備種類 | 配置規模 長度寬度 |
防災公共設施預定期程 | |
道路名 | 號數 | |||||
萱島東地區 | 寢屋川市 | 積極整備必要公共設施,以確保防災機能 | 主要生活道路1號.牆面線 | 第1.2.4 6~9號 |
長度3,070m 寬度6.7m(一部分9.2m) |
於5年內完成公共設施整備以達地區不燃化提升 |
2號.牆面線 3號.牆面線 |
第3號 第4號 |
|||||
計畫道路 | 第5號 | 長度1,350m 寬度18m |
整備重點路線 | |||
池田大利地區 | 寢屋川市 | 積極整備必要公共設施,以確保防災機能 | 主要生活道路第1號牆面線 | 長度2,120m寬度6.7m |
長度5,380m
寬度6.7m |
5年內完成防災公共設施整備,以提升地區的不燃化 |
寢屋川香里地區 | 寢屋川市 | 積極整備必要公共設施,以確保防災機能 | 主要生活道路第1號牆面線 | 長度5,380m 寬度6.7m |
長度5,380m
寬度6.7m |
|
若江·岩田·瓜生堂地區 | 東大阪市 | 積極整備必要公共設施,以確保防災機能 | 主要生活道路岩田5號線 | 第1號 |
長度80m
寬度6.7m |
|
岩田38號 | 第2號 | 長度150m 寬度6.7m |
||||
櫻橋通線 | 第3號 | 長度210m 寬度6.7m |
||||
岩田42號線 | 第4號 | 長度240m 寬度6.7m |
||||
防災道路A號 | 第5號 | 長度170m 寬度6.7m |
||||
B號 | 第6號 | 長度220m 寬度6.7m |
||||
C號 | 第7號 | 長度120m 寬度6.7m |
3.配合防災公共設施,為確保特定防災機能相關建築物整備計畫4個相同地區,針對整備方針,建築物整備概要等列表如下表四。
表四 確保特定防災機能之建築物整備計畫一覽表
地區名 | 市町名 | 確保特定防災機能之建築物整備方針 | 與防災公共設施一體化之建築物整備概要 | 建築物 整備之期程 |
萱島東地區 | 寢屋川 | 藉由防災街區整備地區計畫之實施,以確保特定防災機能 | 針對建築物構造要求應為耐火或準耐火對牆面位置及區域內設置之地上物等加以管制,以確保特定防災機能 | 為增進地區之不燃化要求必須於5年內進行建築物重建 |
池田、大利地區 | 寢屋川 | |||
寢屋川香里地區 | 寢屋川 | |||
若江、岩田、瓜生堂地區 | 東大阪市 |
(二)北部大阪都市計畫防災街區整備方針係依「密集市街地內防災街區整備促進法」之規定,特別是針對必須實施一體化及整體性都市更新之地區,就其規模、整備目標、防災街區基本方針、土地利用計畫概要、建築物更新方針、防災公共設施整備方針及5年內預定施行之事業計畫概要事項,2處劃定地區列表說明如表五。
表五 北部大阪都市計畫防災街區2處劃定地區列表
地區名 | 面積 | 市町村 | 都市更新整備目標 | 防災街區方針土地利用概要 | 建築物 更新方針 |
防災設施等整備方針 | 為促進更新採行措施 | 5年內實施之事業 | |
庄內 地區 |
約 430ha |
豊中市 | 防災機能不足之木造建築物進行重建以提升環境品質予整備成為防災街區 | 藉由生活道路整備誘導、重建、防災街區整備改善居住環境並提供都市型住宅 | 老舊木造建築物個別或共有重建、增進建物的不燃化 | 利用都市計畫道路使成為重要道路並整建生活道路線道及公園以利防災 | 實施住宅市街地綜合整備事業以改善居住環境 | 住宅市街地綜合整備事業 | 推動庄內站周邊地區都市更新事業 |
豊南町地區 | 約80ha | 豊中市 |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9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