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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都市更新公司

緣起

英國的「都市更新公司」(Urban Regeneration Companies, (URCs))之成立乃是因應布萊爾政府的「都市特別小組」(Urban Task Force)在1999年所發表的政策建議。建議文中指出成立都市更新公司的目的主要在「實施再開發並引入企業投資到最衰敗的市鎮」。自第一家都市更新公司在1999年6月於利物浦市成立以來,迄今已陸續有近12家都市更新公司在英格蘭各地成立。本文主要針對都市更新公司的組織架構、角色功能,以及初步的執行成果作一介紹,希望對台灣的都市更新發展有所借鏡之處。

英國都市更新公司
謝博明
組織架構
「都市更新公司」乃為公、私部門合夥性質的非營利組織機構。大多數的更新公司主要合夥成員為地方政府機構、中央單位的區域發展局(Regional Development Agencies),與半公營性質的英格蘭合夥組織(English Partnerships)。地方政府與中央單位的區域發展局主要提供人力與資金支援,並配合地方與區域發展計畫協助更新公司擬定與執行地區更新計畫案。而英格蘭合夥組織除了人力與資金的支援外,主要提供技術層面的顧問服務。由於有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援,大多數的都市更新公司擁有充沛的資金,而且在執行更新計畫案時,在必要時可透過政府單位運用強制徵收的權力來達成土地與產權的徵收,以利開發計畫執行。
 
「都市更新公司」的定位為一地方性的非營利組織,因此董事會成員組成除了來自上述三大合夥機構之外,亦包含私人企業與一般社區組織。此二類組織主要在監督更新公司的運作並提供公司在管理與開發等業務的建議。對於都市更新公司的執行團隊主要成員多為外聘,而不從董事會成員機構中招募,以保持更新公司具有獨立運作的能力。就更新公司的規模而言,乃屬於小型機構。多數的更新公司的董事會人數為9-12人,而執行團隊的人數為8-10人。所以其目標乃是以「小而美」的團隊精神來達成最艱鉅的任務。以利物浦更新公司為例,以其8位人力必須執行180萬英鎊(約新台幣9,900萬元)的年預算,其工作壓力之大可想而知。
 
角色功能
由於「都市更新公司」為小型規模,以其本身人力則無法負荷從事更新建設計畫。因此英政府在2000年的都市政策白皮書中,針對都市更新公司的角色與功能有明確的定位。文中指出「都市更新公司」所扮演的角色不是開發者(developers)而是協調者(co-ordinators)。其主要在結合公、私部門的資源來達成地區改造與引進私人企業投資。此外,「都市更新公司」的功能主要在補救因為公、私部門的投資不足所造成地區市場失靈的現象(market failure)。市場失靈現象的產生主要是地方政府因經費不足而無法對窳陋地區實施改造計畫,而私人企業則因該地區公共設施不足、無法創造商機而望之卻步,以致造成原本窳陋地區更加衰敗的惡性循環的情形。而「都市更新公司」的成立正是要補救此一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
 
根據其角色與功能,「都市更新公司」所執行的業務主要可分為兩大類:一為改造計畫;另一為引進企業投資計畫。所謂的改造計畫乃是針對該地區建物與公共設施實行更新與重建的計畫。在改造計畫中,更新公司主要扮演計畫擬定與監督執行的角色。首先更新公司會配合地方與區域的發展計畫來擬定更新地區的改造計畫,然後根據計畫協調相關政府單位與招募私人開發商來執行改造計畫。此時更新公司的核心合夥機構則會提供必要的人力與物力來監督改造計畫的執行,如經費的審核與工程進度的控管等業務。其次,在引進企業投資計畫中,更新公司先擬定招攬企業投資計畫。然後根據不同階段的地區發展與改造計畫,更新公司會擬定不同的招攬企業投資的策略,其中包含刺激商機與行銷策略等計畫。因為實質的改造與重建計畫只是提供一個良好的基礎設施,唯有引進企業投資、創造就業機會使該地區能自力更生,持續發展才能使更新成果繼續保持下去,如此才能真正達成更新的目的。
 
成果評估
自1999年6月第一家都市更新公司成立迄今僅有短短的兩年餘,而英政府於2000年11月才於都市政策白皮書中具體定義都市更新公司的角色功能以及擬定評估準則。因此所能評估的成果亦屬於初步階段,主要為改造計畫的成果。在近12家都市更新公司中,以利物浦、曼徹斯特,與雪菲爾三地的更新公司的改造計畫已稍具成果,蓋因此三家更新公司成立較早之故。在此三地的更新公司,整體的改造計畫與各階段的更新策略已經擬訂完成,而且數個地區型改造計畫已開始工程發包階段。至於引進企業投資計畫之成果則較不明顯,其中以曼徹斯特更新公司的企業投資計畫較有進展,已經擬定招商策略並已與數家大型企業機構接觸商談中。因此都市更新公司的整體成果實有待觀察。
 
然而在英政府的初步評估報告中亦指出不少問題,例如更新公司儘管有充裕的資金,然而卻缺乏專業人員的審核與管理計畫預算和進度。更新公司的核心合夥機構除了公司預算的審核外,則甚少參與專業計畫的審核,因此會造成人力調度的缺口。再者,公司執行團隊成員的流動率過大也是一大隱憂。微薄的薪資、繁重的工作量使得不少資深的團隊成員無法久待,因而造成人力的青黃不接並影響計畫執行的持續性。此外,評估報告亦明確指出「都市更新公司」之存續應有其時效性。換言之,當計畫執行完成或告一段落可由其他單位接手時,則是「都市更新公司」工作結束時,至於何時結束則視當地的實際狀況與需要而定。然而因為更新公司之存在有時效性,也使的公司團隊成員對本身工作存在著不確定性。
 
結語與借鏡
英國的都市更新事業近幾年來已有顯著的進展,英政府正如火如荼的實行都市復興(Urban Renaissance)的計畫,而「都市更新公司」的成立只是計畫中之一環。英政府此次花費鉅資成立「都市更新公司」,似乎想要一舉將最衰敗的都市地區達成改更新改造的目的。就更新公司的組織架構而言,布萊爾政府似乎仍脫不出「合夥關係為萬靈丹」(partnership is the panacea)的迷思,想要以政府體制外的公私合夥機構來達成政策目標。而事實上這種公私合夥型式在1990年代有許多成功的案例,也有不少失敗的案例。因此這次「都市更新公司」的執行成果實有待觀察。從另一方面而言,若是這種「小而美」的公私合夥機構能達成某些既定目標,亦可使布萊爾政府在施政上交出漂亮的成績單。關於這點,台灣的政府有關單位也有相似的情形。
 
總而言之,從英國的「都市更新公司」的組織與角色功能中,我們可以了解從事都市更新工作必須公私部門合力經營才能成功。在更新過程中,公私部門的參與缺一不可而且兩者的比重相等。在更新計畫初期,政府相關單位應配合地區發展計畫提供必要的公共設施,以創造優良的投資環境來吸引企業投資。唯有企業持續的投資經營創造就業機會,才能帶動地區經濟的復甦。如此更新工作才可謂成功。此點應可作為台灣都市更新發展的借鏡。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