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架構與職掌
新成立的都市整備局分設總務、都市改造政策、住宅政策推進、都市基盤、市街地整備、市街地建築及都營住宅經營等7部,2004年8月統計員額計1332人,僅就其調整情形及業務職掌概述供參。
(一)總務部
1.負責局內事物管理、進度管控等事項。
2.將分設各實施地區的多摩新市鎮建設事務所、土地重劃事務所、都營住宅建設事務所等整合併移。
(二)都市改造政策部
1.負責都市計畫總策劃,包括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改造政策研擬、協調、針對都市再生中心地區研提土地使用計畫,劃定更新促進地區,並擬定地區計畫據以執行。
2.由都市計畫局都市建設政策部、總務部都市計畫課及住宅局地域住宅部等單位整合設立。
(三)住宅政策推進部
1.負責住宅政策擬定、住宅調查、集合住宅更新會設立核准、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審核等綜合性業務,扮演住宅建設施策統合角色。
2.由住宅局總務部、地域住宅部及民間住宅部整合設立。
(四)都市基盤部
1.主管都市交通政策、航運政策擬訂及都市計畫道路、上下水道、河川、公園綠地等規劃工作。
2.由都市計畫局、都市基盤部原單位移撥。
(五)市街地整備部
1.主管都市更新方針、都市防災改造推動計畫、道路沿線地區更新、開發許可、民間自辦、土地重劃等業務,並負責執行更新、木造住宅密集地區更新及多摩新市鎮建設等事業。
2.係調整變動幅度較大單位,由都市計畫局都市防災部、住宅地域住宅部、建設局市街地整備部及多摩市新市鎮事業部移併成立。
(六)市街地建築部
1.主管地區計畫、景觀條例、建築許可、綜合設計等業務。
2.由都市計畫局市街地建築部直接移撥。
(七)都營住宅經營部
1.主管都營住宅事業之經營企劃、管理、資產活用及都營住宅地區整備等業務。
2.由住宅局地域住宅部、住宅經營部等調整編制、合併組成。
組織調整後之都市更新重要施策
東京都於西元2004年4月配合都市主要計畫、住宅區開發整備方針及防災街區、整備方針等之修訂,而變更都市更新方針,期能與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西元2003年5月修訂頒佈)規定之緊急整備地區的相關措施互相配合,達到都市再生機制及運作之目標。
在上述都市更新方針指導下,藉由組織架構及編制調整,期於相關都市更新政策,發揮較大實施效益。
(一)積極引導民間投入市街地更新事業
1.市街地更新事業由市街地整備部主管下分設民間開發課(涵蓋都市再生機構推動之更新事業)、更新課(公共部門執行者)及土地重劃課等三個課。
2.因近年來都心地區居住型住宅需求,有顯著增加趨勢,隨之生活相關的購物、休憩等設施需求增大,因此,不論是民間或公部門推動之更新事業內容,必須更具彈性、更多樣化。在更新開發方式,除更新會實施方式外,尚有特定業務代辦制度、不動產信託制度、特定建築業者制度等可採行,如何有效引導民間參與,乃更新推動之主軸。
(二)與道路改造併行推動更新開發
1.依據都市更新方針而定位為需要積極進行更新的地區,具有引導民間投資辦理之潛力,配合地區內都市計畫道路之闢建,可將沿線併入實施更新。
2.在道路闢建之準備階段,可由都市基盤部,策訂道路整備及市街建設計畫,併行推動更新開發,以促進沿線土地有效利用。
3.對於木造建築物密集地區,則希望藉由建築物合併改建方式,以促進沿線地區建築之不燃化,俾建構火災延燒阻隔帶,以提昇都市防災機能。
(三)積極推動防災都市建設計畫及木造住宅密集地區整備促進事業
1.本次編制調整將計畫局的防災計畫部門與住宅局的密集市街地整備部門統合,旨在落實計畫與執行的一貫化,使道路興修工作得與沿線土地開發建設充分協調配合,土地重劃與更新事業亦可相互結合,展開多層面的事業計畫,而使木造住宅密集地區更新工作可以更順利推展。
2.東京都記取西元1995年阪神大震災的教訓,於西元2004年修訂完成「防災都市建設計畫」,於所擬定之整備計畫內,劃定11處重點整備地區,總面積達2400公頃,積極進行道路及沿線建築物之不燃化工作,俾加速確保地區安全。
(四)充分運用民間活力
1.西元2002年7月東京都依據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指定7處都市再生緊急整備地區,復於2004年1月,公告大崎地區4.2公頃,為第一號都市再生特別地區,鼓勵民間業者參與。
2.為了展現東京都市活力及魅力,都心地區現有都營住宅配合重建改造工作,引入民間具有創意的構想及計畫,推動都心地區居住環境改造工作,有關都營住宅改建工作,設施帶部分則採民間投資方式,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希望在都心地區提供更多以中產階級家庭為對象之出售住宅,吸引人口回流。
(五)其他更新施策
1.在「東京都魅力街區改造推進條例」內,建構「街區調編造街制度」、「街區景觀改造制度」及「造街團體登錄制度」等三大主軸。且針對三主軸分別選定若干適用地區據以推動。
2.依「建築基準法」規定,於最近3年期間,透過綜合設計制度,核發91件綜合設計案,期藉由基地合併整體規劃設計,增進土地有效利用,確保公共開放空間,改善居住環境品質。
3.一般地區計畫業務由市街地建築部主管,而更新促進地區計畫則由都市改造政策部權管,其中面積3公頃以下者由各行政區(東京都23區)負責辦理,超越3公頃者,則由東京都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