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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都市更新制度簡介

前言

深圳城市總面積1,952.84平方公里(相當於新北市之總面積),經濟總量為中國第四,僅次於上海、北京及廣州。截至2012年底,常住人口1,055萬人,實際上的活動人口可能超過1,500萬人,人口密度達每平方公里5,201人(2010年人口普查)。人均國民所得17,540美元,與臺灣21,042美元,已相去不遠。從1970年人口僅30萬人,到現在1,055萬人,不到50年時間,人口成長35倍,因此1990年代開始面臨城市土地開發飽和問題,也因此陸續公佈許多都市更新政策。

業務研展部主任 麥怡安
組長 周俊宏
 
深圳城市總面積1,952.84平方公里(相當於新北市之總面積),經濟總量為中國第四,僅次於上海、北京及廣州。截至2012年底,常住人口1,055萬人,實際上的活動人口可能超過1,500萬人,人口密度達每平方公里5,201人(2010年人口普查)。人均國民所得17,540美元,與臺灣21,042美元,已相去不遠。從1970年人口僅30萬人,到現在1,055萬人,不到50年時間,人口成長35倍,因此1990年代開始面臨城市土地開發飽和問題,也因此陸續公佈許多都市更新政策,其時程如下圖所示。

城市更新的政策演進資料來源:楊曉春副教授簡報
 
深圳辦理舊改流程與臺灣都市更新的對照
臺灣與深圳因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同,對於權利處理的方式也不同,由於臺灣的都市更新起步較早,且有數十年的操作經驗,法令架構較為成熟,並以都市安全和公共利益為主要考量。
深圳城市更新辦理流程與臺灣一樣皆需經審查,確定開發內容與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後,再進行住戶或地主與實施者間的產權調換,且該二項流程可合併辦理,但因所有權之概念及都市更新之出發點不同,因此其中仍有許多不同的地方,以下先就深圳都市更新之辦理流程進行說明,並與臺灣現行制度相對應,而後,再就其不同處進行比較。
深圳城市更新辦理流程第一步驟應先徵求意見書(類似劃定單元)來作「主體確認」,此時,尚未同意開發計畫之內容,僅就單元範圍及由那個開發商辦理更新程序進行同意;接下來進入「計畫立項」,開始製作專項計畫書,其內容涉及拆遷補償方案、開發案中規劃之公共設施,報核後,應經深圳市法令圖則和委員會審查、批准;後續再進行「專項規劃」,與現住戶談判拆遷補償方案,包括: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此程序需經100%同意,且簽署合約後,方可進行拆遷,但於2012年1月公告「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後,則改為90%同意後,即可進行拆除;目前深圳之都市更新行政規則中尚無強拆規定,需透過司法程式方可辦理,而上述程序中之「計畫立項」與「專項規劃」拆遷賠償談判可同時進行,以節省時間。最後進行拆屋,並開始進行興建工程,於結構體達2/3時方可開始預售。


深圳都市更新流程資料來源:2013年12月27日南方都市報特刊AⅢ12、13版

深圳城市更新流程表
項次 流程項目-深圳版 說明 流程項目-臺灣版
1 徵收意見書「計畫立項」/城市單元規劃 現住戶同意開發商及其規劃之單元範圍,但尚未同意開發計畫之內容,或可由原集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的股東大會表決同意。 劃定單元
2 製作專項計畫書「專項規劃」/更新單元實施方案 其內容提及拆遷補償方案及開發案中規劃之公共設施,另有深圳市法令圖則和委員會審查,並經政府批准。 更新事業計畫書
3 地主談判「形成單一主體」/搬遷補償安置協定 與現住戶或地主談判拆遷補償方案(補償金額、支付期限、回遷安置面積、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需經100%同意,簽署合約後,方可進行拆遷,但於2012年1月公告「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後,則改為90%同意後,即可進行拆除。 權利變換計畫書
4 選屋分配方案 抽取為順序籤,並以此順序選配房屋,故無重覆選配問題,僅有坪數找補問題,無價值選配找補之觀念。 選配作業
5 建築物拆除→房地產證註銷→申請建設用地審批→建築用地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約 1.興闢公共設施。
2.保障住房、產業創新住房配建要求。
3.安置房產,不得申請預售。
4.其他。
建築與產權管理

兩岸更新制度與流程不同
項次 項目 深圳 臺灣
1 更新法令層級 屬行政規則層級,位階較低。 為法律層級,位階較高。
2 立法出發點 較強調市場化與商業利益導向。 較強調公共利益與都市防災。
3 多數決 達90%同意,方可推動 50%→80%同意
4 單元面積 3公頃以上 原則上1000平方公尺以上即可辦理,500平方公尺需附帶條件。
5 權利變換
權利處理
尚無科學方式決定拆賠比例,且無辦理估價之規定。 以科學的方式對更新前價值進行估價,作為更新後分配之基礎。
6 可建容積 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為與政府談判的結果,與更新案中提供之相關回饋配套有極大關係。 更新單元範圍皆具法定容積,提供相關之公益性作為方可爭取容積獎勵,且該獎勵值有其上限。
7 分配方式 以更新前所擁有之住房面積核算更新後應分回面積。 以土地價值換算更新後可分回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