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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低碳化與都市再生

前言

日本於2011年3月11日遭遇堪稱歷年來最嚴酷的地震與海嘯災害後,全國民眾深刻意識到地球暖化、核電災害對環境與生活的威脅,同時體認到節能減碳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早在東日本震災發生前的2010年8月,日本國土交通省即公布「低碳化準則」。在2012年8月中央政府乃訂頒「都市低碳化促進法」(簡稱低碳化法)並研提「低碳化都市再生計畫」,將「建物低碳化」、「都市機能集約化」及「促進公共交通」等理念,作為今後推動都市再生與都市更新的重要方針。

譯者:何芳子 顧問
本文原載出處:URCA雙月刊NO.159 P.20
(翻譯轉載已獲日本再開發推動者協會同意)
作者:森建設公司 都市開發本部 大川政則

「都市低碳化促進法」概要


一、目的
考量CO2的排放大部分來自都市化地區,日本中央政府經研擬促進都市低碳化方針後,責由市鄉鎮分別策訂低碳化都市再生計畫,並採取特別措施,以有效促進低碳建築物的普及達到都市低碳化目標。

二、低碳化法之要旨
(一)該法訂頒係從都市、建築、交通、環境、經濟產業等各面向,以策訂暖化對策為出發點,研提低碳化都市再生計畫,並落實執行期改造都市實質結構。都市結構改造旨在增進災害的防災能力,以達到都市機能的永續發展。

(二)要求都市發展構思中應將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移動時間的縮短納入考量,以醫、職、住接近之集約型都市(Compact City)規劃模式以達到低碳化效益。集約型都市亦必須追求行政服務的合理化、都市經營健全化及能源使用的整合化等有效措施。

(三)在低碳化都市再生區域內推動之集約都市開發事業中,興建之特定建築物及都市化地區內興建之低碳建築物等之認定基準,均應要求超越省能法規定之水準。

(四)從都市發展建設的各面向,進行暖化對策技術的革新、資源、能源的多元化等工作,並視需要增訂特別措施或放寬相關管制規定,以順應實際發展需要。

三、基本方針
由國土交通省、環境省、經濟產業省聯合策訂「促進都市低碳化之基本方針」,主要內容明確載明達成目標之必要事項如下:
(一)為集約都市機能所必要之據點建設,調整都市機能配置,設置停車據點。
(二)強化公共交通運輸工具之利用。
(三)加強貨物運輸之暢通化、合理化。
(四)促進都市綠化及綠地保育。
(五)藉由下水道、公園、港灣等公共設施,善加利用地下水道熱能、太陽能等再生能源。
(六)提高建物能源使用效率,以抑制二氧化碳排放。
(七)抑制汽車之二氧化碳排放。

四、集約都市開發事業內涵
(一)集約都市開發事業之定義
所謂「集約都市開發事業」就是將低碳都市再生計畫區域內,醫院、集合住宅等多數人使用之建築物(特定建築物)及其基地興建,與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特定公共設施)及附屬建設等,進行機能整合規劃、以集約方式集中配置,使構成一生活據點,此等興建事業,即為「集約都市開發事業」。

(二)集約都市開發事業計畫內容實施者應就實施地區範圍、面積、事業內容、預定時程、財務計畫、低碳化效益等事項,納入事業計畫內載明擬訂。

(三)集約都市開發事業之認定基準
1.藉由都市機能集約,可抑制CO2排放量者。
2.「特定建築物」符合「低碳建築物新建計畫」之認定基準。
3.特定建築物及特定公共設施必須採行綠化等低碳化措施。

(四)有關集約都市開發事業之特別規定包括:
1.運用綜合支付金經費項下執行興修之「基幹事業」得適用有關更新事業、優良建築物整建事業之補助申請規定。
2.特定建築物租金限制規定。
3.針對特定建築物整建之保留地規定。
4.於停車機能集約區域內,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新建、增建,其所需停車空間,得以條例規定,不得於個別基地內設置,必須集中於停車場配置。

五、低碳都市再生計畫相關措施
(一)促進公共交通運輸之特別規定
採行共乘方式、增進軌道、道路運輸有效性與便利措施,執行貨物運輸系統結合事業等。
(二)綠地保育、綠化推動等措施擬訂林地管理有關協定、綠地管理團體之特別規定。
(三)促進能源之充分有效利用擬訂地下水道熱能、都市公園、港灣等土地使用相關之特別規定。
(四)針對都市低碳化支援針對計畫區域內的建物所有人提供低碳化資訊,協助擬訂有關低碳化都市計畫必要事項。

六、低碳建築物普及措施
(一)低碳建築物新建計畫之認定於市街化區域內,有關低碳化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整建維護及裝置空調機等設備,均需擬訂計畫書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二)低碳建築物新建計畫之認定基準
1.申請建築物所使用之能源性能及效率,規定應超越省能法規定基準,且應加強增進能源使用合理化,以及符合其他促進建築物低碳化相關之規定基準。
2.低碳建築新建計畫所載事項應符合基本方針要求。
3.低碳建物新建計畫所載財務計畫為確實可行者。

(三)低碳建築物之特別規定
1.容積率
因應低碳建築物規劃設計致使樓地板面積超過法令規定者,則有關因低碳化(蓄電池、續熱槽等)所使用之樓地板得予免計容積。
2.課稅(未於低碳化法內規定者)
對於經認可之低碳建築物之住宅融資,予以減稅優惠。(於2013年居住者,在年底之殘留融資額於最高3,000萬元以內,10年期間給予1%之減稅額),另該建築物之保存、移轉登記規費給予0.15%到0.1%之減徵。
3.省能法(能源使用合理化法)
符合省能法規定之第一種、第二種特定建築物、低碳建築物之興建等,無須提出認可申請。


東日本震災後之都市能源政策


一、強調提升都市防災能力之迫切性
遭受重大震災後,日本在都市開發建設方面,刻正積極朝向「事業連續計畫(Business Continuity Plan, BCP)」及「地區事業連續計畫(District Continuity Plan, DCP)」之推動方向邁進,以能提升都市防災能力。
 
因此,各界咸認應針對以往日本的既定能源政策加以大幅調整,各都市亦必須對於能源提出具體對應措施。
 
東京於2011年12月所提「2020年的東京」構想計畫中,以建構「低碳化高度防災都市」為目標,期望達到電力年產能300萬KW指標。藉由容積率放寬等都市再生政策及公部門提供補助等措施,促進自立、分散型電源之都市開發事業之推展。採取電熱源多元化及能源使用低碳化之雙管齊下政策,以有效提升都市的整體防災能力。
 
此外,在電力供應需求增高的現實情況下,必須特別關注且抑制電力尖峰使用量,強化省能對策,積極執行能夠達到節省電力的措施及推展相關的建設事業。

二、推廣自立、分散型能源系統
2011年震災後東京都因恐電力供給不足的考量,而採行限電措施,因六本木之丘具備優越能源系統的發揮效用,使得該地區活動機能能夠持續運作未受到停電的不良影響。至該採用之「自立、分散型的都市能源供給系統」受到相當關注,假如地區所需電力、空調使用設備等,能夠由地區專屬的能源公司,以都市瓦斯、重油等多元化能源,從發電到供電採一貫作業,則即使在實施限電時,亦能讓地區內各項活動機能持續維持運作。此項系統發電方式係多重型態(Cogeneration),亦可利用所排出的熱量提供地域性冷暖空調使用充分發揮再生效能。
 
六本木之丘在電力供給方面係採用所謂「特定電力事業」之獨立運作模式。此種供電模式係針對特定地段之需求,以自有設備負擔供電功能。為了此種供電事業能夠在所設定之適宜能源費用支出及在投資設備維持穩定營運條件下可順利運作,必須確保相當的供電規模,對於發電時排放的熱源亦必須能夠有效加以回收利用。因此,此種供電模式適合運用在大規模複合機能的建築群開發建設事業,使各建築物間熱源能相互配合運用不致造成熱能浪費。一般採用之地域性冷暖氣系統亦為有效手段之一。
 
當災害來臨時,為了能夠維持都市生活正常活動、作息,必須使得大規模供電網絡與都市瓦斯管線等設備能夠取得協調,在地區內以自立、分散型電源熱源系統運作,於平時能夠充分節能,於尖峰電力供應時段能夠順利供電兼顧情況下,持續維持供電功能。
 
根據資源能源廳2003年3月基本調查資料顯示,辦公大樓、醫院及住宅大廈等不同使用類別的建築物,採個別熱源供給與採複合建築群的區域性熱源供給方式相比較,因群體方式可有效利用排放熱量的再生能源而能夠達到20%節能效果。(參照圖1所示)

 三、有效能源使用網絡與密集都市
一地區或一都市擬大量採用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力發電等設備時,必須充分了解該能源的特性,予搭配建構最合宜的系統。以太陽能為例,其能源量隨氣候變化而大幅變動,因此,擬大量採用時,必須具備順應其變動、採行可調節而可維持穩定供給的對應措施,例如以SMART GRID(附加通信、控制機能的電力網),或利用蓄電池等方式。此種自立、分散型電源與能源統合使用所建構的資訊通信技術,能夠達到能源供需最佳運作的效果,即所謂「SMART ENERGY NETWORK」。(參照圖2所示)

基於都市未來必須大量採用再生能源的當前環境下,此種「SMART ENERGY NETWORK」可發揮節能、減碳、降低電力尖端需求等效果,進而提昇都市整體防災能力。
 
今後,在大都市郊區或地方型都市,其土地價格顯然較都市中心區為低,具備可大量採行再生能源的有利條件,如予建構此種「SMART ENERGY NETWORK」系統,與集約都市(COMPACT CITY)的發展建設理念相結合,應可達到都市發展與經營相輔相成效果。
 
結語
日本NGO的「都市再開發推動者協會URCA」早在2008年,中央政府頒訂「低碳化準則」、「都市低碳化促進法」之前,即成立「地球環境與再開發」研討小組,針對更新事業與地球暖化對策等議題進行探討。該協會理事長的伊藤教授指示「所有參與更新事業相關單位人士,在推動過程中,均須將低碳化與暖化對策納入規劃設計的思考重點。」,並於2010年提出「更新事業地球暖化對策的新提案」,持續針對此議題進行產官學界的廣泛討論。
 
在日本諸多都市中,日本海沿線北陸本線通過的富山市,受公認為集約都市的先驅者。為減少汽車交通量引入輕軌電車(Light rail transit)系統,並積極推動市中心區活化、興建都市型住宅,吸引人口回歸市中心區,解決其空洞化現象,以多元的都市再生措施,落實COMPACT CITY的理念。
 
此外東北地區的青森市,為順應少子化高齡化社會的到來,亦持續尋求可行的發展模式。由於該市位處多雪地帶,市街地每年必須投注的除雪費用相當龐大。因此,在市中心區活化基本計畫中,提出遊步街(Walker pool Town)規劃構想,其建構以人行為主的人性化集約都市。
 
從都市暖化對策角度視之,各界咸認不能侷限於管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單一對策,應擴大視野,思考綜合性施策,包括:
(一)都市機能集約化。
(二)都市經營合理化。
(三)實施少子化、高齡化對策。
(四)促進市中心區活化再生。
(五)推動綜合性交通政策。
(六)維護地區特殊景觀風貌。
(七)強化都市防災能力。
(八)加強地區及都市競爭力。
今後都市發展應針對都市的實質及社經條件,研擬整體性的綜合再生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確實建構節能減碳的低碳化集約都市。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5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