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第二條草案
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以下簡稱評 定標準)係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五目規定訂 定之,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就申請綠建築獎勵 容積係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且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 實施者應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自 願繳交建築物造價一定比例金額之保證金,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 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未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歸 還。其保證金繳納方式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 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 之書面保證」。本市為受理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綠建築獎勵,於本 評定標準前於一〇一年四月十二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 10130932000 號令修正第二條第六款規定獎勵核給方式、綠建築保證 金繳交額度及時點採綠建築保證金得分期繳納,第一期保證金應於申 請建造執照時繳納百分之五十保證金,剩餘保證金應於申請使用執照 時完成繳納。
106 年 3 月 22 日本府召開「公私協力改革都更效能研商會議」, 會議中本市不動產開發相關產業公會建言有關綠建築保證金由原兩 階段繳交方式,擬改為一次交納以增加相關業者資金流通運用,減少 成本支出。並於 106 年 4 月 7 日本府召開「居住正義論壇Ⅲ-臺北市改 革都市更新效能的行動方案」中宣示,本府為促進都市更新案件便民 政策,考量相關公會建言,由現行綠建築保證金採兩階段繳納方式, 改採為申請使用執照時一次全部繳納,以縮短保證期間時程,減輕相 關業者資金壓力,故本次修正檢討重點為修訂綠建築保證金採一次全 部繳納。
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有關本次修正之評定標準第二條綠建 築獎勵備註二完成法定修正程序前,業經本府核定之本市都市更新案 件仍依修正前規定(一〇一年四月十二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 字第 10130932000 號令修正第二條);至本次修正之評定標準相關規 定經發布實施後經本府核定之本市都市更新案件,應適用修正後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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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以下簡稱評 定標準)係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五目規定訂 定之,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就申請綠建築獎勵 容積係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且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 實施者應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自 願繳交建築物造價一定比例金額之保證金,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 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未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歸 還。其保證金繳納方式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 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 之書面保證」。本市為受理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綠建築獎勵,於本 評定標準前於一〇一年四月十二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 10130932000 號令修正第二條第六款規定獎勵核給方式、綠建築保證 金繳交額度及時點採綠建築保證金得分期繳納,第一期保證金應於申 請建造執照時繳納百分之五十保證金,剩餘保證金應於申請使用執照 時完成繳納。
106 年 3 月 22 日本府召開「公私協力改革都更效能研商會議」, 會議中本市不動產開發相關產業公會建言有關綠建築保證金由原兩 階段繳交方式,擬改為一次交納以增加相關業者資金流通運用,減少 成本支出。並於 106 年 4 月 7 日本府召開「居住正義論壇Ⅲ-臺北市改 革都市更新效能的行動方案」中宣示,本府為促進都市更新案件便民 政策,考量相關公會建言,由現行綠建築保證金採兩階段繳納方式, 改採為申請使用執照時一次全部繳納,以縮短保證期間時程,減輕相 關業者資金壓力,故本次修正檢討重點為修訂綠建築保證金採一次全 部繳納。
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有關本次修正之評定標準第二條綠建 築獎勵備註二完成法定修正程序前,業經本府核定之本市都市更新案 件仍依修正前規定(一〇一年四月十二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 字第 10130932000 號令修正第二條);至本次修正之評定標準相關規 定經發布實施後經本府核定之本市都市更新案件,應適用修正後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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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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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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