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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容積率本府將依監察院質問結果正式函知京華城

有關本日應議員曉薇質詢京華城容積率疑義,係80年都市計畫變更案說明書載述內容未臻明確所致,市政府已參考監察院105年1月7日糾正意見,於105年12月26日邀請77年至79年本案於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間曾參與審議之委員及相關人士召開研商會議,及於106年3月31日邀請地主召開研商會議,收集彙整相關意見。

依監察院102年調查報告意旨,本案於80年由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其開發許可條件及回饋(捐地、整體開發、限制使用項目)與開發強度應具不可分性,如京華城及西北角基地依80年公告計畫書整體開發,其容積率為560%,但如京華城不再共同開發,而有調整開發條件及使用強度之需求,則應考量基地周邊發展情形及環境容受力,敘明發展方向,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方式辦理,其容積率得以392%加計相關獎勵及環境貢獻度後予以提高,並依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辦理。監察院已訂於106年6月8日請本府相關人等到院質問,本府將依質問結果認定容積率,以正式公文函知京華城,如京華城不認同本府認定結果,得以法律途徑處理。

另本基地使用分區雖於都市計畫圖載記為「第三種商業區」,惟該都市計畫書內就容積率、土地使用事項特別記載,為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所稱第三種商業區規定有所區別,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載記為「第三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書圖規定辦理)」。又京華城於99年及102年檢送之都市計畫變更書圖內容所提之規劃構想皆載明「引進複合式居住與商業空間,提供計畫區多元使用,提高土地效益。」,故京華城過去確實曾有規劃作為住宅使用之構想,惟京華城後續已主動撤回上開都市計畫變更申請案,目前已無再規劃住宅之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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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17/06/06
  • 發表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