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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取得性能審查認可,市府強調遠雄應依法完成環評、都審及建照變更程序

內政部昨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臺北大巨蛋」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變更案,業於106年6月8日核發認可通知書。市府表示大巨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審查是內政部授權評定機構台灣建築中心之審查權責,由建築及消防等各領域之專家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獨立審查,並經內政部認可,市府尊重評定及認可之結果,並呼籲遠雄公司應儘速完成後續都審、環評、建管變更設計程序,即可申請復工。

大巨蛋性能審查第2次變更設計由遠雄公司於柯市長上任前(103年10月6日)自行向台灣建築中心提出申請,申請範圍由原有C棟巨蛋棟擴大至A棟影城棟、B棟商場棟、C棟巨蛋棟、D旅館棟及E棟辦公棟各棟排除建築技術規則之法令適用,免適用之條文由原5條調整為6條,性能審查之條件與100年原建造執照之條件明顯不同。復因遠雄公司報告書檢附不全,陸續補送資料至台灣建築中心,遲至104年7月才進行第一次預審。本府基於本市公共安全及本案基地規模之特殊性,於該次會議提供建議本府七項基準予性能審查專案評定小組,經決議有關七項基準之1、4、7項屬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由台灣建築中心審查,2、3、5、6項屬都市防災屬本府權責,故性能審查並非本府權責,其審查次數及審查內容亦屬台灣建築中心專業權管,市府再次強調無法也未曾干預審查。

遠雄巨蛋公司於102年申請第2次變更設計,係依本府102年4月17日都審第2次變更設計申請建造執照變更,當時並未申請性能設計變更評定,依該次都審核定函說明二所載「變更設計內容僅開放空間景觀變更及整體結構柱位,未涉及平面隔間調整」,且其102年所提出之第2次變更設計申請書,亦僅就「全區各層柱位調整」申請變更,都發局核准亦僅能就「全區各層柱位調整」之結構變更部分核准許可,其餘內容仍須依據101年3月19日第一次變更設計。遠雄公司未經性能審查及建照變更程序,於大巨蛋工地現場擅自以未獲准之性能式設計逕行施工,致違反建築法58條第6款規定,本府予以停工。

大巨蛋通過性能審查係屬建築法架構下建築技術規則規範防火避難排除適用法令之審查項目,本案變更設計之幅度甚大,涉及主要構造變更,相較 103年10月送審時A棟安全梯增加2座、地下停車空間安全梯增設5座,以及地下層 之大客車改至地面層上下客,除導致景觀配置大幅改變外, 將有 2,280人改由地面層出入,更造成周邊環境及交通上的衝擊,與原都審核准之計畫已經不同,應依都審程序辦理變更設計,且相關變更亦涉及公共安全及都市防災議題,無法以簡化程序辦理,故依法需提送交通影響評估、都市設計審議及環境影響評估。

內政部新聞稿提到,本案核發認可通知書後,仍應依建築法規定,由起造人遠雄向本府申請建照變更設計。本府亦呼籲遠雄公司儘速完成後續都審、環評、建管變更設計程序,即可申請復工。遠雄巨蛋公司先前已於去年105年9月7日聲明中,已經承諾要完成都審、環評、建照程序,再次強調柯市府團隊一切將依法行政,盡力協助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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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17/06/09
  • 發表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