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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單元內屬一定比例及面積以上公有地者,未來一律由政府主導實施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強化大面積公有土地由政府主導之必要性,擴大政府主導都更能量及避免小面積土地併大面積公地辦理都更之不合理現象,本次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相關規定,更新單元內屬一定比例及面積以上公有地者由政府主導實施、主管機關及公產管理機關可公開評選民間都更事業機構實施都更,各級主管機關也可設置專責法人機構協助都更推動。目前該條例修正案已於106年5月16日報請行政院審查,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營建署指出,都市更新條例於87年完成立法,其中第11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之更新地區,所有權人得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臺北市政府並於94年9月1日訂定「台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作為受理所有權人自行申請劃定之依據。另該條例第27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與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

此外,為配合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並提升公有財產運用效益及兼顧各級政府公庫利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96年4月11日訂定「都市更新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臺北市政府亦於101年6月13日訂定「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始對於一定面積(原則500平方公尺以上)、一定比例(原則1/2以上)之更新單元規範應優先評估政府主導之可能性。

營建署表示,有關媒體所載個案位於台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五常街附近地區,所有權人於95年間依據「台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申請劃定更新單元獲准,由於申請當時國有財產署及臺北市尚未訂定「都市更新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或「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相關機關尚無評估政府主導之規範,爰私有產權之所有權人續委託實施者(民間事業機構)依都市更新條例程序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實施方式為權利變換,並採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分送方式辦理,依法尚符合規定。

營建署最後表示,都市更新條例距離前次修訂已超過6年,在這段期間內,內政部一直持續、廣泛地與各領域專業者溝通,終能提出本次修正版本,希望獲得各界支持,使都市更新能夠有效落實推動。

單位主管:王武聰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58
發稿單位:都市更新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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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17/06/14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