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容積率認定,市府係依都市計畫相關文件及參採監察院調查報告所作專業研判,並無周刊報導政治干預情形
有關週刊報導京華城容積率疑義,係80年都市計畫變更案說明書載述內容未臻明確所致,市政府已參考監察院102年調查報告及105年糾正意見,於105年12月26日邀請77年至79年本案於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間曾參與審議之委員及相關人士召開研商會議,及於106年3月31日邀請地主召開研商會議,並於106年4月26日召開居住正義論壇,收集彙整相關意見。
監察院102年調查報告指出:「……惟查本案京華城所坐落街廓於80年間由都市計畫第3種工業區變更為第3種商業區,乃係基於開發許可及土地變更回饋之精神,以附帶捐地、限定容許使用項目、大街廓整體開發及保障可建築樓地板面積等條件所為……,其變更後之開發使用強度與該等條件具不可分性,……從而目前單獨認定京華城基地之基準容積率,當無實益,亦與上開都市計畫變更案之變更意旨未符。至京華城公司如欲變更京華城基地之發展強度,自應與上開要件及周邊整體環境容受力與都市機能等一併檢討整體考量,並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不宜遽為割裂之處理。……」。
京華城雖於86年完成捐地程序,惟其開發範圍僅有該公司所有土地,迄今遲遲未依80年公告計畫書規定整體開發,致西北側土地20餘年來均閒置荒廢,地主向本府及本市議會多位議員陳情,要求解除整體開發規定,故本府於103年循法定程序,經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變更都市計畫解除80年計畫所載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之規定,並依都委會審議決議本案使用項目及強度仍依80年都市計畫規定辦理。
如京華城及西北角基地依80年公告計畫書整體開發,其容積率為560%,但如京華城不再共同開發,而有調整開發條件及使用強度之需求,則應考量基地周邊發展情形及環境容受力,敘明發展方向,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方式辦理,其容積率得以392%加計相關獎勵及環境貢獻度後予以提高,並依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辦理。有關週刊報導所載京華城逕以該公司所有基地認定容積率為560%之見解,既不符80年都市計畫原意,亦與監察院102年調查報告意旨有違。
又本案容積率認定係本府依據80年都市計畫、都市設計申請及審議相關資料文件,及參採監察院調查報告所作專業研判,無涉週刊報導政治干預之情形。監察院業於106年6月8日請本府相關人等到院質問,有關委員當日問題,本府將以書面函覆監察院,並將容積率認定結果以正式公文函知京華城。
點此觀看新聞連結
監察院102年調查報告指出:「……惟查本案京華城所坐落街廓於80年間由都市計畫第3種工業區變更為第3種商業區,乃係基於開發許可及土地變更回饋之精神,以附帶捐地、限定容許使用項目、大街廓整體開發及保障可建築樓地板面積等條件所為……,其變更後之開發使用強度與該等條件具不可分性,……從而目前單獨認定京華城基地之基準容積率,當無實益,亦與上開都市計畫變更案之變更意旨未符。至京華城公司如欲變更京華城基地之發展強度,自應與上開要件及周邊整體環境容受力與都市機能等一併檢討整體考量,並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不宜遽為割裂之處理。……」。
京華城雖於86年完成捐地程序,惟其開發範圍僅有該公司所有土地,迄今遲遲未依80年公告計畫書規定整體開發,致西北側土地20餘年來均閒置荒廢,地主向本府及本市議會多位議員陳情,要求解除整體開發規定,故本府於103年循法定程序,經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變更都市計畫解除80年計畫所載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之規定,並依都委會審議決議本案使用項目及強度仍依80年都市計畫規定辦理。
如京華城及西北角基地依80年公告計畫書整體開發,其容積率為560%,但如京華城不再共同開發,而有調整開發條件及使用強度之需求,則應考量基地周邊發展情形及環境容受力,敘明發展方向,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方式辦理,其容積率得以392%加計相關獎勵及環境貢獻度後予以提高,並依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辦理。有關週刊報導所載京華城逕以該公司所有基地認定容積率為560%之見解,既不符80年都市計畫原意,亦與監察院102年調查報告意旨有違。
又本案容積率認定係本府依據80年都市計畫、都市設計申請及審議相關資料文件,及參採監察院調查報告所作專業研判,無涉週刊報導政治干預之情形。監察院業於106年6月8日請本府相關人等到院質問,有關委員當日問題,本府將以書面函覆監察院,並將容積率認定結果以正式公文函知京華城。
點此觀看新聞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