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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變更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121地號等2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121地號等24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民國106年7月5日起發布實施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公告日期: 2017/06/26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10635348401號
依      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 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121地號等2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121地號等24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 公告起迄日期:自106年7月5日至106年8月3日止,共計30日。

三、 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 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 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 前項禁止期限自106年7月5日至108年7月4日止,共計2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五、 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10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2個月。

六、 對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價值或處理方式有不服時,請依本條例第32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41條等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2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另對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其餘內容不服,得於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請政救濟。

七、 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fu-long.com.tw/focus_info.aspx?b=6

八、 內容詳見本案變更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市長 朱立倫

 

  • 發布日期
    2017/06/26
  • 發表人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關鍵字 都市更新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