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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4條修正條文業於106年6月30日公布施行,106年7月2日生效


有關「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4條修正案,經臺北市議會106年5月31日三讀通過,業於106年6月30日公布施行,106年7月2日生效。

都發局表示市府原為改善公設保留地容積移轉制度課題,始於103年6月30日公布施行本自治條例,推動容積代金制度,並訂定公設保留地3年落日規定,於106年6月30日起全面實施容積代金。本次市議會三讀通過修正條文取消原本公設保留地3年落日條款,同時取消道路用地路寬及持有年限限制。因應本次修正,原條文規範之公設保留地容積移轉3年落日期限至106年6月29日為止,106年6月30日仍將全面實施容積代金,106年7月2日因修正條文生效,再開始實施容積移轉部分容積代金、部分公設保留地之雙軌制。

因應本次條文修正,有關公設保留地容積移轉申請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1. 前置作業查詢(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開闢及補償狀況查詢)。
(1) 修正條文7月2日生效後,因送出基地條件修正,將由各用地主管機關及地政局認定公設保留地開闢及補償狀況,並以各機關回復公文申請容積移轉
(2) 至前已申請前置作業查詢並取得市府查復公文之公設保留地仍得作為容積移轉申請依據。另於法令生效日前申請之查詢案件市府將續行完成查詢程序後函復土地所有權人。

2. 容積移轉申請、書面審查、容積代金估價等程序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3. 配合法令修正,自106年7月2日起申請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請依申請書表格式,併同檢附「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補充說明書」提出申請,書表格式請至都發局網站(http://www.udd.gov.taipei/)下載。

因應本次自治條例修正,市府後續將透過敦促中央修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換算公式、規範容積移轉範圍與條件、研議公設保留地公開透明交易資訊等方式,導正公設保留地容積移轉制度課題,以期透過容積移轉及容積代金,有效引導都市發展,實質保障公設保留地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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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17/06/30
  • 發表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關鍵字 容積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