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條文
內政部106.7.3台內營字第1060808949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
三、「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如文件檔案: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909
(四)傳真:02-87719420
(五)電子郵件:kuanhua@cpami.gov.tw
五、本案係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重建計畫及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等事項,以加速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落實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立法意旨,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6目規定縮短預告期間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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