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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基準翻新 內政部修正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內政部於今(13)日部務會報審查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應交付住宅所有權人及管委會、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類別之評估者應為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等規範,同時重新整合調整相關評估表格內容及分級方式,方便大眾研讀、理解,以利住宅性能評估機制的落實,保障人民的居住安全及品質。

內政部表示,「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鼓勵住宅的興建者、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評估,藉由專業者的評估,深入瞭解不易由外觀簡易判斷的住宅性能項目,像是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空氣環境、光環境、音環境、節能省水、住宅維護等,以確保「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經濟及永續使用」的居住品質,提升對民眾居住權益的保障。

而這次辦法的修正,是配合今(106)年1月11日修正發布之「住宅法」第43條至第45條規定,增訂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於住宅所有權移轉或點交時,應交付住宅所有權人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認可之耐震能力評估檢查機構,亦得作為結構安全性能類別的評估機構,也對前述評估機構廢止指定事由做更明確的規範。

另考量執行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作業,應由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等專業人員進行評估,因此這次修正也增訂了相關規範,以確保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作業及評估結果之專業性及可信度。

此外,對於原有8項評估表格內容及分級方式,這次也做了大幅度的調整編排,讓不管是專業人員、行政人員或一般民眾,都能方便研讀及理解,以利住宅性能評估業務之落實執行。這次的修正主要是將住宅性能評估項目等級由高至低分為第一級至第四級,及修正附表架構、評估內容、權重、等級、評估基準及評分方式等,並將原4附表、58分表,重新整合為2附表、18分表的新架構;同時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節防音、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綠建築評估手冊2015版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等規範,與時俱進更新住宅性能評估基準與內容。

​內政部指出,「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發布施行,期待透過住宅性能制度的落實,對國人的居住品質帶來正向效益。內政部也提醒,考量臺灣地震頻繁,為鼓勵民眾注意自身住家結構安全,今年度內政部持續辦理安家固園計畫,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全額補助88年底前取得建照的私有住宅,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歡迎有評估需求的民眾,把握這次全額補助的機會,儘早前往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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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17/07/13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
  • 關鍵字 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