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建立公保地公開透明交易資訊,申請容積移轉許可證明應檢附交易資訊
聯 絡 人:黃智卿科長
電 話:02-2725-8293
為建立公保地公開透明交易資訊,申請容積移轉許可證明應檢附交易資訊
因應「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4條106年6月30日修正公布,本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仍採部分容積代金、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辦理,市府將推動公共設施保留地公開透明交易資訊,於106年8月9日起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許可證明之案件,包括依「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書面審查通過之案件,應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資訊,後續都發局並將透過交易資訊揭露,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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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公保地公開透明交易資訊,申請容積移轉許可證明應檢附交易資訊
因應「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4條106年6月30日修正公布,本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仍採部分容積代金、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辦理,市府將推動公共設施保留地公開透明交易資訊,於106年8月9日起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許可證明之案件,包括依「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書面審查通過之案件,應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資訊,後續都發局並將透過交易資訊揭露,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都發局表示,市府於106年6月8日「容積代金公民論壇」時,已因應本次議會修正自治條例,提出敦促中央修訂容積移轉換算公式、規範容積移轉基地、建立公開透明交易資訊等3項策進作為。因現行容積移轉制度無法確認地主是否確實獲得應有補償。為透過交易資訊適度揭露,保障地主知的權益,市府將於106年8月9日起,要求所有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許可證明案件,應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交易相關資料,如買賣契約等。如採信託方式辦理者,則應檢附信託契約並應載明信託權利價值等相關資訊。另如為101年8月1日之後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交易,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進行實價登錄,並於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時併同檢附實價登錄申報資料,如申報書等。另為各界申請所需,已訂定「申請核發『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證明』申請書」,規範應檢附文件,以因應各界申請需求。前開申請書可於都發局網站容積移轉相關說明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udd.gov.taipei/)。
都發局強調,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權益是市府努力的目標,上述容積移轉案件提供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資訊,後續將以去識別化方式對外公開,希望透過交易資訊公開透明開始,逐步導正容積移轉產生之制度課題,並使地主得確實透過容積移轉獲得應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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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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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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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容積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