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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吹起都更風-都更規定即將完成

基金會協助新竹市政府辦理法令修訂

新竹市政府為使都市更新之制度更加完備,並切合辦理都市更新之實際需要,使更新事業之執行更加順利與便民,委由本基金會協助進行都市更新相關法規暨審查檢核表等5項草案之研訂,分別為:
新竹市都市更新地區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新竹市都市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劃定準則
新竹市都市更新相關計畫範本製作及審查注意事項
新竹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報告摘要範本
新竹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標準

修訂新竹市都市更新地區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新竹市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劃定準則早於民國89年即已公布,時至今日,許多規範已未能切合實需,且中央業於97年10月修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相關法令皆須配合修訂,故新竹市政府於去(99)年著手展開法令修訂之研擬,考量都市更新制度之精神、都市發展現況、都市紋理特性等,並參酌其他縣市之都市更新經驗,對法令進行增訂及調整。

在更新地區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修訂部分,本次修正△F3之時程獎勵計算方式,鼓勵整合已有成效之更新案逕提送事業計畫,並給予全額10%之時程獎勵;而△F7部分則對於提升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等項目具有正面貢獻,或採智慧型建築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消防、建築納入整體規劃設計等項目納入獎勵條件,具體獎勵項目包含降低設計建蔽率、提高綠覆率、增加鄰棟距離降低開挖率、立體綠化、夜間照明、基地退縮等;此外並增訂△F11,鼓勵災損建物及老舊之四樓以上合法建物辦理更新重建,給予獎勵容積。

修訂新竹市都市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劃定準則
在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部分,為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能創造公益性及改善環境,更新單元之劃定應配合解決原計畫道路或巷道狹小之問題,故於劃定基準中針對基地臨路總長度訂定最低限度,單元臨接之計畫道路、現有巷道,應有一條寬度達8公尺或與基地退縮留設深度合計達8公尺,且基地臨接之總長度應達20公尺。此外,針對地上物較少之更新案件亦訂定劃定標準,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總投影面積未達更新單元土地面積三分之一者,至少應有一項指標符合附表所列第12項至第15項指標,即單元內尚有外開闢之公園、綠地、廣場,或位於經指定之古蹟、保存區、歷建或歷史街區及鄰近新竹市重大建設等,或經舉辦地區說明會及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與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三同意者。

研訂權變費用提列標準、計畫製作與估價摘要範本
本次除辦理法令修訂外,另並研擬都市更新相關計畫範本製作及審查注意事項、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標準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報告摘要範本等相關參考範本,供有意推動都市更新之民眾參考,並提升更新事業之審查效率,五項法令及範本草案後續待完成公告程序後即可施行,最新消息可參考新竹市都市發展處網站(http://urban.hccg.gov.tw/)。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52期)

  • 發布日期
    2011/12/15
  • 發表人
    研究發展部
    主任 張志湧
    研究員 夏翠蒂
  •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