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全面修訂「都市更新條例」-11月28日送立法院審議
「都市更新條例」自1998年11月公布施行後,雖歷經8次修正,但實務上面臨公部門量能不足、公權力未彰顯、程序冗長、審議不確定性高、民眾參與不足、缺乏誘因、違憲條文待解等議題,無法全方位推展。為務實解決實務困境,內政部啟動第9次修正,經行政院完成審查後於11月28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修正期間內政部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等多次溝通,以期凝聚共識,讓這次修法能符合各界所需。
獎勵明確化 簡明都更程序
這次「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正,最重要的兩大重點,第一是「獎勵明確化,簡明都更程序」,在獎勵明確化部分,將由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以解決過去容積獎勵審議不確定性等實務問題,提升地主與實施者間的信任,讓更新案先期整合可以更為順遂,對於提高審議效率也有助益;並擴大賦稅減免範圍,延長房屋減半徵收稅優惠期限,最長以12年為限,以減輕民眾更新後之負擔,另外協議合建須取得全數同意,爭議較少,故增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登記時,其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減徵40%之賦稅優惠。在簡明都更程序部分,則規定如經全體同意者,可簡化相關作業,另外計畫變更事項如不影響原核定計畫內容或所有權人權益者,均得採簡化作業辦理,此外,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無爭議或適用簡易變更者,均免舉辦聽證,來加速都更流程。
強化程序正義 精進爭議處理
第二是「強化程序正義,精進爭議處理」,未來都更案都必須經過三道把關程序,包括更新地區劃定要併同擬訂更新計畫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除增加民眾參與外,並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把關;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均須經都市更新審議會就公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充分審議討論;以及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遇有爭議,應舉辦聽證,並針對爭點進行論辯始得核定實施。至於經過上述三道程序仍無法解決爭議時,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維護,得執行代為拆遷,本次修法也針對代為拆遷機制予以精進規範,明訂實施者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時,主管機關應先進行協調,介入化解雙方爭議後訂定期限執行,並授權地方政府針對執行代為拆遷及協調事項,另訂自治法規,兼顧保障民眾權益及落實計畫執行。
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
此外,本次修法增加「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或公產管理機關(構)可透過公開評選程序委託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或投資機制,各級主管機關也可設置專責法人或機構協助推動,透過公私協力的方式,來擴大政府主導都更能量。
本次修正除了強化憲法所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加強民眾權益保障外,並增加各項獎助措施及簡化程序,對提高民眾參與都更意願及縮短都更實施期程,具有正面效益。「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後續將進入立法院審議程序,希望能獲得朝野共識,使都市更新能有效落實推動。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7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