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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優質投資標的「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五小段416地號等13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於106年12月29日正式公告招商,歡迎各界踴躍參與投資


柯市長上任後積極推動公辦都更政策,「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五小段416地號等13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於今日(106年12月29日)正式公告招商公開徵求投資人。

本案鄰近大安區敦化南路與信義路交叉口,交通便捷且沿街商業行為活絡,為金融商業辦公重要區域。面積約1,901平方公尺,其中國有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目前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共計約1,846平方公尺,占土地總面積97%;私有土地則占3%,期望藉由公辦更新方式活化土地並強化地區商業機能,帶動周遭區域經濟再開發,創造公有土地活化、區域再發展之雙贏策略。

本案前經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規定同意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下稱本中心)擔任本案都市更新實施者,執行前期規劃、機關意見整合及招商前置作業。針對本招商案之潛在投資人疑慮,提出三大說明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原則
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均以分配更新後之房地為主,而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同意本案由投資人自行選擇繳納權利金或分配房地方式擇一規劃,並於投資契約中確定。

二、投資抵減適用主體
依據財政部106年4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600552110號函示確認本中心投資人權利義務尚無牴觸都市更新相關法令,並認其符合實施者多元分工之概念,該等投資人倘實際執行實施者之功能,得依都更條例第49條及投抵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實施者與投資人之權責分工與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規劃設計業務之及內容、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主體等事項,俾利主管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依投抵辦法相關規定,分別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及核認投資抵減稅額。

三、投資人擔任起造人
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故投資人若擔任起造人,仍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本中心將持續協助向土地所有權人協調。另本中心已陸續拜訪多家金融業,若中心擔任起造人,而投資人需相關融資,本中心將陪同協助投資人與銀行進行溝通與協調。

本招商案於今日正式公告上網招商,並同步公告甄審委員名單,本案於107年3月19日下午5時截止申請收件,107年3月20日上午10時進行資格審查,有投資意願之廠商請親洽本中心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6樓)購買招商文件,另為使投資人充分瞭解招商須知與投資契約規範重點,本中心預定於106年1月中旬舉辦招商說明會,會中將說明招商文件內容及相關投資規範,並藉由意見交流協助投資人進行投資評估,歡迎各界踴躍參與。

詳情請上本中心官方網站「相關資訊」及「招商及採購專區」(http://www.turc.org.tw/tw/modules/news/?storytopic=6),或電洽本中心。相關資訊亦一併公告於臺北市政府公有土地開發聯合招商網站(http://www.gov.taipei/mp.asp?mp=103008),臺北市政府促參專案辦公室(聯絡電話:市民熱線1999轉7843)。

聯 絡 人 :洪志生 副執行長 2731-5798 #601
      劉家妤 專案規劃師 2731-5798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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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17/12/29
  • 發表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