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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肥新村可以興建面積早於106年2月核定,請更新會儘速依法申請,讓居民早日回家


台肥新村原建築物係依71年南港地區的細部計畫興建【更新單元位置詳附圖1】,當時已實施容積率管制,並於民國73年取得使用執照。興建當時其周邊之公共設施(公園)尚未開闢,96年台肥新村2棟60戶建築物被鑑定為輻射屋,並經輻射汙染委員會評定宜拆除重建。但後續台肥新村更新會爭取該基地屬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以取得最大興建樓地板,數度就法令適用疑義與臺北市政府爭執,訴訟期間因部分承辦同仁未察,直至再審時才提出應適用容積管制的相關佐證資料,但法院不予採信.臺北市政府因此於104年7月遭敗訴定讞。
 
都發局林洲民局長於104年10月到現場勘查,認為該案確應儘速處理,立即召集1局2處同仁研議。釐清本案確屬已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且緊鄰的公園當時尚未開闢,經營建署釋示,無法據以放寬高度限制,故依法可以興建的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為8281.24平方公尺,加上輻射屋獎勵1863.28平方公尺,合計共為10144.52 平方公尺,該面積明顯與更新會主張屬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鄰近公園不論當時是否已開闢均可放寬高度限制及3棟80戶全算入輻射屋獎勵值而要求之25820.51平方公尺有顯著差異(約2.54倍),但更新會之主張屬依法無據且不可行,依此臺北市政府於106年2月14日核定可興建面積10144.52平方公尺(含原容積加計輻射屋獎勵)回覆予更新會。但更新會仍期待獲取超額報酬,並於106年3月向臺北市政府提出訴願、國賠請求(48億7677萬餘元),惟均遭駁回,其與本府的行政訴訟程序刻正進行中。
 
都發局林洲民局長表示,本案自96年台肥新村居民知道是輻射屋迄今約10年,雖然99年至104年7月間因容積疑義與更新會攻防且本府敗訴定讞,但後續本府仍秉持著依法行政及給予居民最大協助加速改建。原本期待本案可以在正式且謹慎的回覆後,依核定之原容積含輻射獎勵樓地板面積共10144.52平方公尺,辦理都更案,惟更新會期待有更大的數值(25820.51平方公尺),都發局仍依法行政並至法院澄清事實。
 
有關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程序,至97年12月30日擬具事業計畫報核後,更新處即協助進行公開展覽及公辦公聽會之法定程序,並協助更新會於100年1月21日申請本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重新擬具事業計畫報核,經101年8月22日召開幹事會審查後迄今尚未提送修正後計畫書申請續審。若依前述老舊公寓專案,預計含容獎值可達16562.48平方公尺(1.63倍核定容積;相當於法定容積的2倍),應是合法且可以接受的條件,因此都發局請更新會應持續此更新案之進行,不要停留在幹事會階段。【大事紀詳附圖2、可興建面積與期望值之差異詳附圖3、建築量體示意圖詳附圖4】
 
林局長再次強調,更新會所爭取之容積與相關法規有所違誤,都發局實難為與法相悖之行政處分。本府很關心此區的居民,也希望台肥新村儘速重建,都發局已在法令允許範圍內盡了最大的努力,並於106年的2月告知可以興建的量體,期待更新會可以儘速進入重建程序,都發局會在行政程序上給予最大的協助,讓居民可以早日回到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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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18/01/05
  • 發表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