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春都更案重新公告實施 展現市府積極推動都更決心
北市府106年7月20日接獲最高行政法院永春都更案判決結果後,柯市長隨即指示林副市長欽榮組成跨局處專案小組協助實施者針對判決內容檢討修正,重行辦理選配作業後於106年10月5日完成修正計畫書向本府申請續行審議作業,107年1月26日核定實施,自判決迄今6個多月即完成法定程序,展現市府重視永春都更案與積極推動都市更新的決心。
永春都更案分別於94年及97年核定變更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104年01月29日變更(第二次)事業計畫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核定實施。期間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更新後可分回之價值及程序遂依法提請行政救濟,前經105年6月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104年之行政處分認為有行政程序上之瑕疵判決「原處分撤銷」,本府上訴後, 106年7月20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市府隨即組成府級專案小組會議協助,市長並指示本案比照都更168專案審議程序,加速協助都市更新審議作業。期間為釐清本案續審時點,本府於106年8月7日函請內政部釋示,嗣後依內政部106年8月16日函,請實施者就選配原則、營建工程管理費、風險管理費等爭點檢討修正,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等相關規定續行審議程序,故實施者依法院判決爭點辦理選配作業並修正計畫書提送本府後重行法定程序事宜。實施者於106年10月5日起向本府申請重行公開展覽及續行都市更新審議,於107年1月15日審議通過並隨即在107年1月26日核定實施生效。
永春更新案自89年6月26日本府公告劃定「松山路、忠孝東路西北側更新地區」至今已18年,期間歷經許多爭議與困難。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後,市府秉持依法行政及維護本案各方權益的前提下,協助住戶與實施者完成後續相關法定作業,使得永春都更案得以持續往前,期讓居民早日重返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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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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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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