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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執行機制計畫案

配合中央法令研擬策略性地區更新推動機制

97年10月15日內政部公告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並參考日本等先進國家,就適合高度發展地區提高容積獎勵上限,誘使民間提出具有開創性之再開發計畫作法,於上開辦法訂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就鐵路、捷運場站、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及其它為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之地區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經指定之地區,容積獎勵最高可達建築基地2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0.5倍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並須繳納現金回饋於地方主管機關之都市更新基金。另實施者徵得更新條例第22條同意比例及更新單元面積達5,000㎡以上,亦可申請主管機關指定之。遂臺北市政府透過採購程序於98年9月30委託本會進行策略性再開地區執行機制之研究。

透過專家學者座談會凝聚推動機制共識
歷經兩年的研究期程中,針對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執行機制,舉辦兩次的專家學者座談會,第一次專學者座談會於99年4月15日召開,與會專家學者表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的更新政府應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同時建議都計、都設、都更三委員會共同討論,因地制宜並擬定個別地區之政策發展目標,且透過引入財務專業顧問,建立開發財務檢核機制,以確保公益性與公共性。第二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於99年7月13日召開,此次會議共識在於策略性地區應有因地制宜之做法,並應具有策略性之意義,同時可研究是否利用連鎖更新概念,連結推動老舊或急迫更新之地區更新推動,並建議再思考回饋金功能及可能替代方案(如回饋公益設施或福利設施等),建立預審機制,導引民間開發符合政府策略性政策推動之目標。

以「提昇臺北市城市競爭力」為最終目的
在現行法令分析下並參考包括日本、英國和美國對於策略性再開地區的更新推動案例,為提昇臺北市在全球化城市競爭的排名,遂訂定「完善基礎建設,永續生態城市」、「創造宜居城市,吸引人才流入」、「營造魅力城市,增加國際引力」及「打造創意產業城市,更新都市機能」等四大城市發展政策目標,以達到「提昇臺北城市競爭力」之目的,同時並針對四大政策目標,擬定相對應之容積評定指標及相關的規劃原則,引導民間申請策略性再開發地區能符合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推動政策目的。

公平彈性的回饋機制建立短期和中長期推動策略
由於中央法令規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須以回饋金方式繳納,並以40%為回饋比例上限,故透過相關案例的試算,擬定公平彈性的回饋機制,依照地區特性和實施者組成,分別給予不同的回饋比例減免,同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也可依據地區特性不同給予彈性減免的措施,來使得回饋機制更具有其彈性。

本案之短期策略,建議依個案特性,就本市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政策目標及各目標細項內容,於都市計畫變更書圖中研提容積獎勵項目,提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長期策略則是將策略性再開發容積獎勵評定指標項目納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中,且明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上限及其他容積合計上限為基準容積之2倍。

預計六月完成成果驗收
本案歷經多次工作會議討論,且於99年1月29日進行期中報告審查、99年11月1日進行期末報告審查、100年3月21日進行發展局技術會報,以及100年5月6日完成總結報告審查,而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機制之推動,後續將由臺北市政府依據政策裁定後進行,本案預計6月完成結案驗收事宜。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50期)

  • 發布日期
    2011/06/15
  • 發表人
    策略規劃部
    主任 錢奕綱
    規劃師 許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