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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補助自主更新階段性成果


鼓勵民眾自主更新 落實加速推動都更政策
內政部於2011年8月訂定發布施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逐年編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預算,補助住戶自主依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序辦理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整建或維護之規劃設計及整建或維護工程,積極推動老舊建築物都市更新相關工作。補助作業期間並持續配合政策、因應民眾需求及作業需要,歷經多次修法,推動成果略見成效。
 
自主更新補助有成 盼社區齊力推動
內政部自執行自主更新補助業務後,截至2017年12月底,已核定123案,補助總經費計2億2,914萬8,131元,包括重建規劃設計28案、整建維護規劃設計73案及整建維護實施工程22案(表1)。其中已有6件整建維護實施工程完工結案,其餘個案尚辦理規劃設計或工程招標中。
 
歷年自主更新補助案核定成果圖                                                        歷年自主更新補助案區域分布圖

表1 歷年自主更新案補助經費統計表
 補助
類別
 
 
年度
重建類 整建維護類 總計
擬定事業計畫 擬定事業計畫 工程施作
核定
件數
金額(萬元) 核定
件數
金額(萬元) 核定
件數
金額(萬元) 核定
件數
金額(萬元)
100 6 1,970 5 547 - - 11 2,517
101 3 170 11 1,199 - - 14 1,369
102 2 552 5 481.6 1 172.9339 8 1,206.5339
103 1 380 16 1,378 2 3,503.489 19 5,261.489
104  6 1,248  18  1,720.166 793.5609  32  3,761.7269
105  3 400 10 763.3922 6  3,761.7023  19  4,925.0945
106  7  1,607.3  8  818.083 5  1,448.5858  20  3,873.9688
歷年累計 28 6,327.3 73 6,907.2412 22 9,680.2719 123 22,914.8131
 

修法強化補助機制 提高民眾實施更新意願
由於自主更新推動作業屢因民眾財務負擔問題,致使市新推動成效不易彰顯。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更多民眾自行更新,提升民眾財務可行性,內政部前於2017年9月11日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增加補助項目、提高補助額度及簡化應備文件(詳如表2)。

表2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修正說明
補助辦法修正重點 說明
增加補助項目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依據所有權人數分級補助擬訂「權利變換計畫」費用,補助上限以300萬元為原則。
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者,經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需辦理補強工程者,可提高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補助經費之50%增作補強設計項目。
提高補助額度 增訂基地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或所有權人數超過400人等具特殊情形之重建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審查同意,得提高補助額度及上限,不受補助規定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500萬元)及權利變換計畫(300萬元)之限制。
簡化應備文件 申請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工程補助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核定者,其核定計畫書得以核定函及光碟取代。

補助經費持續協力 提升更新推動量能
臺灣已面臨老舊建築物衰頹窳陋、耐震強度不足等問題,為避免影響都市發展及因應高齡社會的來臨,都市更新有其推動必要性,內政部將持續朝完善都更法令及加強辦理教育宣導等方向精進。 另有關2018年度自主更新補助申請,內政部訂於3月、6月及9月分三梯次受理申請,相關申請補助程序、原則、額度與提案應繳交文件已公布於都市更新入口網,歡迎民眾踴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77期)

  • 發布日期
    2018/03/22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