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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新增重建補助辦法


協助民間推動都更 擴大桃園自力更新動能
依內政部營建署統計資料,桃園市平均屋齡約24年,30年以上約有25萬棟,占桃園市住宅總數的32%。老舊建築常伴隨著耐震強度不足、公共衛生髒亂、通風採光不佳、違規占用等負面影響,在面對日益加劇的人為與天然災害威脅下,成為都市發展一大隱憂。為徹底解決問題,提供市民良好的居住環境與品質,桃園市政府除積極辦理公辦都更外,亦積極鼓勵並輔導民間資源投入都市更新事業,透過建立協力夥伴關係,共同推展都市更新事業。

近年來,危機意識抬頭及地震頻繁,促使民眾參與都市更新意願提高,桃園市也有許多民眾陸續組成更新團體,自主推動老舊房屋更新,惟住戶自組更新團體推動更新事業不論在專業度或財力經費上,皆有需仰賴政府輔導,為強化住戶採自力更新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桃園市政府參考其他縣市作法,特擬具「桃園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重建補助辦法」(以下簡稱重建補助辦法),期以階段性補助減輕民眾負擔,擴大自力更新動能,達到改善桃園市居住環境品質並美化都市景觀及提升公共安全之目的。

協助民眾辦理重建 最高補助420萬  海砂屋及輻射屋加碼補助
本重建補助辦法其申請人資格限以依法籌組、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及其相關人員為主,可分為「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三條規定籌組都市更新團體之發起人」、「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准,且載明實施者為都市更新團體者,其申請人」及「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經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

本重建補助辦法項目及費用如下:都市更新團體經核准籌組者,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60萬元。但設立時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其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40萬元;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其補助上限各為新臺幣150萬元。

另外,若於更新單元範圍內,如有經桃園市政府認定須拆除重建之高氯離子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機關造冊建檔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者,其補助上限各得提高新臺幣10萬元。

提供階段性補助 檢具相關資料申請撥款
民眾申請核撥經費時,可分為兩個階段:
1.都市更新團體於設立期間:經核准籌組者,檢具都市更新團體籌組核准函,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30%;核准立案後,檢具立案證書,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70%。

2.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與規劃團隊簽訂契約後,檢具委託契約書,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20%;報核後,檢具市府住宅發展處受理公文,得申請撥付補助費用30%;發布實施後,檢具核定發布實施函、核定計畫書圖,得申請撥付賸餘補助費用。

建立協力夥伴關係 共創桃園優良生活環境與品質
面對老舊建築所衍生的問題,推動都市更新已箭在弦上,考量政府財政狀況,適時結合民間資源,將有助於推展都市更新事業。藉由本重建補助辦法,提供組成更新團體及擬具更新事業計畫、權變計畫之補助誘因,鼓勵住戶自組都市更新團體,增進參與都市更新意願;另一方面,在都市更新團體籌組與擬訂計畫過程中,同時也是一種民眾參與機制,藉由共識凝聚提出更新構想,由下而上反映地方需求,使更新事業更能貼近民意,達到逐步改善老舊房屋更新之目的,並增進公共利益及創造優良生活環境。
 
項目/補助費用 補助上限 備註
都市更新團體 60萬元(未擬訂事業概要者,補助額度上限為40萬元) 高氯離子建築物或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其補助上限各得提高10萬元。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150萬元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150萬元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77期)

  • 發布日期
    2018/03/22
  • 發表人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