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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計畫作業要點」公告生效,即日起受理申請重建計畫


內政部營建署於106年5月10日頒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民眾可為老舊且具危險的建築物辦理重建,經重建的申請作業流程,可爭取上限為基準容積一點三倍或原建築容積之一點一五倍的容積獎勵,於重建期間給予地價稅的減免,重建完成後再給予房屋稅減半優惠2年,倘所有權人於2年期間內未移轉者,還可以繼續減半徵收10年,共計12年的房屋稅減免。

本府於107年3月15日公告「臺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計畫作業要點」並於16日生效實施,該要點明訂民眾申請危險及老舊建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之文件、內容、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即日起本府工務局開始受理重建計畫審查。

辦理危險及老舊重建之民眾,可先向本府工務局申請結構評估,以確定房屋是否屬於危險及老舊房屋,倘結構評估結果符合認定條件,後續則向本府文化局申請取得非經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於取得所有權人100%同意後,製作重建計畫書送本府工務局辦理審查,經審查核定後,即可依核定之重建計畫內容申請建築執照,進行後續工程事宜。

有意了解「臺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計畫作業要點」及其相關書件者,可至「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首頁>局處專頁>都市發展局>公告事項>法令公告)自行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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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18/03/22
  • 發表人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