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426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失效之影響


司法院於2013年4月26日公布釋字第709號解釋,指出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惟至今(2014)年4月26日立法院未能完成更新條例修法作業,條文屆期失效前,內政部於今年4月25日修正發布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同年4月26日生效,以為因應。各地方政府亦配合中央法令修訂,研議相關因應措施,讓都市更新案得持續辦理。

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 違憲條文應於一年內完成修正
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解釋指出違憲應於一年之內完成修正的條文略以:

1.第10條第一項: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2. 第10條第二項: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3. 第19條第三項前段: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訂頒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因應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失效
除事業概要同意比率需經更新條例修正外,其餘以修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方式因應。本次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內容,包括增訂第2條之1資訊揭露、第8條之1事業概要送審、第8條之2陳述意見、第11條之1舉行聽證、第11條之2送達通知、第38條之1細則修正前後個案適用情形,並修訂第6條,增加「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等規定,以及修訂第39條施行日等條文,並配合訂定「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

擴大民眾參與 確保權利人知悉的權利
鑒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影響更新單元內權益至深且鉅,故更新條例施行細則本次修正特別強化民眾參與部分,增訂第2條之1,明定實施者應於適當地點提供諮詢服務,並須以適當方式充分揭露更新相關資訊,包括:專屬網頁、政府公報、電子媒體、平面媒體或會議等方式。

另外,修訂第6條有關公聽會通知規定,修正前之通知對象除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外,還有「其他權利關係人」,本次修正參照更新條例第19條第4項規定,修正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此外,為強化更新單元內「現住居民」之參與,如承租戶或違章建築戶,修正第1項及第2項規定,明定公聽會之訊息,應以傳單及專屬網頁週知,以確保民眾知悉之權益。

此外,行政機關作成之行政處分,應連同已核定之計畫「送達」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並為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主管機關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通知,應將計畫內容及相關資訊送達相關之人,送達之計畫,得以書面製作或光碟片儲存。(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二)

確保利害關係人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 踐行正當行政程序
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指出更新條例部分未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致違憲,本次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針對涉及正當行政程序部分予以修正,包括確保利害關係人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新增第8條之一有關事業概要送審,申請人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將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及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意見綜整處理表,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更新條例第16條組成之組織審議;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審議前,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併同參考審議。另新增第8條之二,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審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時,與案情有關之人民或團體代表得列席陳述意見。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新增第11條之一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以踐行正當行政程序。

明訂法令適用情形 俾讓更新案持續推展
考量本次新舊法程序保障差異不大,且新法已新增聽證程序,強化民眾權益保障強度,為避免重行程序,影響推動中更新案之穩定性,故新增第38條之一,明定已踐行之程序,仍適用修正前規定;未完成踐行之程序,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第39條新增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今年4月26日施行,俾讓進行中更新案可持續推展。

內政部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 補充更新聽證程序
為讓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有所依循,內政部在4月29日頒布「內政部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聽證作業要點),補充行政程序法關於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之不足,適用於內政部辦理或受理的都市更新案。

聽證作業要點主要引導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應遵循之聽證方式與途徑,為使當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得於聽證舉行前充分獲知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等資訊,於第2點明定聽證應公告之事項及應送達之文件,應以書面送達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其相關資訊,必要時得儲存至光碟作為附件,並應以紙本方式存放於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供民眾查閱。
  • 7點明訂聽證得就更新單元範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其他與都市更新事業有關事項證據資料進行陳述意見及論辯。
其實,去年4月26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09號解釋後,地方政府多期待中央能統一訂定關於都市更新聽證程序全國一致性規定,但至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失效後,始訂頒此聽證作業要點。臺北市2013年7月9日發布「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及「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7月17日施行),新北市2013年10月30日發布「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11月5日施行)以資因應。

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失效後 主要衝擊事業概要
更新條例未能於違憲條文失效前完成修法時,首要影響即為事業概要之申請。如前述事業概要同意比率之修訂係屬立法權之裁量,因事業概要據以審查核准之同意比例規定已經違憲失效,所以今年4月26日後之事業概要申請,地方政府將「暫緩受理」。至於今年4 月26日前已申請,尚未核准的事業概要案將「暫緩審議」,俟該違憲條文完成修法程序後,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同意比例之補正後,再續行辦理。

此外,因更新條例第10條第二項違憲失效,與其有關之更新會之籌組,如何檢具證明文件產生疑義。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條規定,都市更新團體之設立,應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過半數或7人以上發起籌組,並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及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其中第四款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或已達本條例第10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比例之同意籌組證明文件。」第10條第二項規定之比例違憲,更新會籌組證明文件是否還可檢具10分之1比例同意籌組文件,目前依營建署說明,係尚可依據此比例辦理。

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 應於核定計畫前舉行聽證
依據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依更新條例第19條、第19條之一、第29條及第29條之一規定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應舉行聽證,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前,應斟酌聽證全部結果,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亦即今年4月26日後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與變更,含整建維護案,皆應於核定前舉行聽證,臺北市之聽證將參照內政部頒布之聽證程序作業要點辦理,原發布之「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及「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失效,「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於6月4日修正第3、5、7、10、12、14點。

兩市之差異在於2014年4月26日前申請報核、尚未核定發布實施之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新北市在去年4月26日後舉辦之聽證,會議名稱為「公聽(暨聽證)會」,因將公聽會與聽證會分別舉行,先辦理公聽會後,再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故該聽證認定有效,故已踐行完成之案件適用修正前規定,無須重新辦理聽證,若今年4月26日前申請報核尚未核定發布實施且未完成聽證程序者,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及補行聽證程序,時間點在於專案小組審議後,實施者提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舉行聽證。

臺北市則因舉行聽證程序之公聽會,今年4月26日前申請報核、尚未核定發布實施者,均應舉行聽證,時間點在幹事會審議後,實施者申請審議會後辦理,所以,去年4月26日後舉辦過之聽證程序公辦公聽會,公聽會部分無須重新辦理,但須再重新舉行聽證。

北市自行劃定單元後 建議改以逕送事業計畫方式辦理
另外,大家關心的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部分,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規定,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六個月內擬具事業概要或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應重新辦理申請。因事業概要無法受理申請,因此必須改以逕送事業計畫方式辦理;而修法未及而無法於6個月內擬具事業概要報核者,後續得俟更新條例明定事業概要同意比例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於明定事業概要同意比例後10日內擬具事業概要報核,逾期則須重新申請劃定單元。(詳見第10-11版)

426後民眾參與都更權益備受保障
因此,在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失效後,對於都市更新事業現況其實影響不大,最大影響如前所述為事業概要暫時無法受理申請,所有申請報核規格需以事業計畫比例看待,其實對於更新案本身不見得不是好事,因為案件前期同意比例高,促使提昇整合共識度,實施者申請更新案將更加謹慎,自然可加速後續審議速度,有助於更新事業順利進行。

其次,本次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特別針對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指出未符正當行政程序予以修正,強化資訊揭露及民眾參與部分,更新案前期即可透過專屬網頁等適當方式,知悉了解更新案的內容。民眾亦可從更新案自辦公聽會、公辦公聽會、聽證會,甚至審議會上皆可出席陳述意見,確保自身參與更新之權益,相關權利人更可在舉辦公辦公聽會及聽證會同時收到完整計畫書內容光碟片,資訊更透明公開,民眾權益倍加受到保障,對於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而言,著實應把握參與提出意見之機會,不要以被動、不理、不知情回應,讓自身權益睡著了。

配合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中央公布訂頒聽證作業要點,雖適用於內政部舉辦之都市更新聽證會,但也讓地方政府所有參考依據,但觀察去年4月26日後各地方政府舉行的聽證會情形,個案樣態案情不同,有些個案單純,沒有需要進行論辯事項,故新北市去年10月30日發布的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即特別訂定免舉行聽證的情形,包括: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已獲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於公開展覽至審議核定前,無任何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3.經都市更新案協調諮詢小組協調處理,並經主管機關確認已無爭議點之個案,惟囿於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目前內政部聽證作業要點仍從嚴認定,無法因案而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與變更、整建維護案,即使只有一位所有權人或簡易變更案,都需依法經過聽證程序。

更新條例失效以修正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因應乃為權宜之計,長久之計仍更新條例儘速完成修法,惟立法院目前有二十餘個版本更新條例修正案,修改幅度是1998年更新條例實施以來最大翻修,呼籲立院諸公協商同時,除首當確保住戶權益外,更應考量產業發展,即在確保少數權利人發聲權益的同時,也應顧及多數權利人同意更新事業的事實,朝實務上可執行方向修訂,確保更新事業之穩定性,落實「服從多數、尊重少數」,謂為民主的真諦,兼顧建商、開發商、地主多方之權益。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62期)

  • 發布日期
    2014/06/15
  • 發表人
    業務研展部主任
    麥怡安
    主任規劃師 廖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