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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09後對現行個案處理之建議

 

自102年4月26日大法官會議公佈709號解釋文後,作為都市更新執行推動第一線的地方政府、開發商及相關從業人員可能內心皆咕噥著:「這是怎麼回事?接下來該怎麼作?」,畢竟解釋文指出違憲部份的條例第10條及第19條是自條例頒布這14年來皆無重大變動的內容。

二日後,內政部蕭次長旋即透過媒體表示:「修法尚未完成之前,雖然現行條文仍有效,但若地方政府以被解釋違憲的條文處理都更案,恐引發爭議,因此,希望地方政府能參照已送到立法院審議的修正版本規定辦理都更案,不要使用原條文,若有爭議性的案子也希望儘量暫緩辦理。」。

中央定調方向
更新條例未修訂如何依循?更何況聽證程序並未見於當時的修法草案。所幸,經過十日的紛擾後,內政部於5月6日邀集各地方政府、法制單位及相關公會,召開了研商會議,為修法完成前,地方政府對現行個案的執行方式予以定調。該會議的共識結論有三重點:其一為以4月26日(釋憲文公布日)作為行政行為適用基準日,該日以前已申請概要及已公展事業或權變計畫依現法續行;其二為尚未申請概要及未公展事業或權變計畫者,則在行政上應予以補強,如事業概要需送審議會審查,事業權變審查應補足聽證程序;其三為行政處分送達的補強(報告書需送達到每一位處分相對人手上以供其可能抗辯之證據需求)。此結論以行政指導的方式作為地方政府修法過渡期的行政依循。

謹慎迅速處理舊案
方向雖然定調了,但各地方政府行政執行細節究竟該如何因應?不諱言,壓力最大的應為臺北市與新北市,其他縣市政府更新案寥寥可數甚至沒有,可從容的修訂執行方式。然而台北市數百件,新北市數十件已進入程序的更新案能等政府多久時間討論出執行細節?

既然執行大方向已定,建議臺北市及新北市更新主管機關可謹慎迅速的先清理4月26日前可依現法續的個案,如僅為更新發起階段,實未限制憲法基本權的事業概要。如無特殊爭議,可快速予以准駁。至於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可先清理百分之百同意且未有任何陳情情況的案件,予以速審方式辦理。如此建議主要是期待行政資源應放在新制度的建立與爭議案件的協調處理。

開始練習迎接新制度
大法官給立法機關一年的時間檢討修正,行政機關恰可利用此過渡期,依著5月6日的會議結論來調整研擬其行政處理方式。

首先,更新審議會對於事業概要的審查究竟要到何種程度,可能就連每個委員看法也不一,然而以僅超過1/10同意即可申請的,想必其建築設計、工料財務及預定實施者等概要內容皆難謂有代表性。因此建議對於事業概要的審查可先著重在更新單元範圍的合理性以及陳情意見的處理即可。何況事業概要經實質審查後的法律效度為何?是否可約束事業計畫?約束程度為何?尚未立法確認。

對於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聽證程序的導入,除了行政程序法聽證相關規定可依循外,仍宜針對都市更新訂定特別的聽證規定。畢竟都市更新的可能衝突是多樣且複雜的,其能發生在單元內與外、權利人之間、權利人與實施者之間、相關機關與案件之間,因此聽證程序的爭點如何整理?更新審議會如何看待聽證結果?行政人員聽證法制的訓練(聽證官制度建立)、都市更新送達特別規定等,都應當在此期間磨練出來。主管機關或許可由爭議較少的案件來開始,再藉由經驗的累積逐漸修正。

民間應當覺醒且更積極
反觀民間,無論是投資開發商或是權利人,參與都市更新的心態與行為亦需調整了。以實施者而言,對於仍未送件的個案整合,若須辦理事業概要送件,雖更新條例修法結果未定,但建議同意比例以超過50%的門檻進行整合溝通。更實際的說,都市更新的啟動也必須謹慎嚴肅了,要啟動便要取得絕對多數的權利人同意,對於後續程序的推動可行性也較高。在聽證與送達程序的部份,須盡可能分擔工作,如事前與權利人的充分溝通,將任何可能爭議先行協調處理,絕對可以減少聽證程序的複雜程度;為了減少事後有心人技術杯葛程序問題,有關送達程序以及送達對象的資訊整理,實施者更應當積極與主管機關配合。

就一般權利人而言,看似送達的規定讓權利人可被動就可看到報告書了,但這絕非是讓大家可以消極,反而是應當更積極了解且主張自身權益。若對案件有意見的住戶要積極表達,但透過聽證程序的法制要求,亦不可以打渾、無據放砲,應當理性表達。支持案件的住戶,也不能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亦應在聽證程序中表達支持案件內容,如此的聽證結果才夠完整供更新審議會斟酌審議。

總之,釋字709似乎揭示了大法官希望社會能更進步,無論是政府、民間業者及社會大眾皆不能迴避,應當積極面對此一挑戰!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58期)

 

  • 發布日期
    2013/06/15
  • 發表人
    更新事業部主任
    麥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