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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案綠建築容積獎勵均需繳交對價之鉅額保證金,確保可取得綠建築標章,並未濫發綠建築容積獎勵


有關近日市議會工務部門質詢期間,議員質疑北市府濫發綠建築容積獎勵部分,都市更新處特別澄清,都市更新案依據97年中央修訂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為了確保更新案確實可以取得綠建築標章,臺北市已經訂有保證金制度。

更新處表示,臺北市都市更新案之綠建築保證金制度,是實施者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繳交容積獎勵額度乘以銷售淨利之鉅額保證金,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可以取得綠建築標章。依限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無息退還;未依限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退還,納入本市都市更新基金。

實務上,臺北市都市更新案綠建築保證金均執行嚴謹並定期控管,自97年施行以來,迄今均無未取得綠建築標章而綠建築保證金遭沒收之案例,不但沒有濫發容積獎勵之案例,更透過此制度,鼓勵都更案朝綠建築規劃設計,逐步推動並落實節能減碳。

聯 絡 人 : 簡瑟芳 總工程司、江中信 科長   
電      話 : 02-2781-5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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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18/08/24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