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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堅持、作法務實、專業尊重(訪問張金鶚副市長)


臺北市政府 張金鶚副市長
 
面臨文林苑風波、司法院大法官第709釋字後,臺北市張金鶚副市長於今年4月上任迄今,已陸續交出都市更新的好成績,本基金會特專訪張副市長,讓讀者更清楚瞭解副市長想法與未來政策方向。以下是本基金會丁執行長訪問張副市長內容:

新舊融合 多元文化的都市更新

丁:面對文化保存、民眾權益等議題,更新條例似乎變成惡法。近日張副市長提到更新非僅拆除重建,也可新舊並存或新增改建,就都市更新這些爭議,您的看法為何?

基本上我認為都市更新的「新」,不是只有拆除後重建的新建築,而是包括新與舊的併存。我還強調都市品味。都市的發展隱含著訴說一個城市的故事,臺北市的都市更新應該與其他國家不同,存在著臺北在地文化歷史脈絡的呈現。日前市府團隊以「從都市再生基地到都市再生村落」為題,受邀參與德國漢堡2013年IBA國際建築展,就是落實垂直村落的概念。

「The Vertical Village」垂直村落乙書研究亞洲城市都市更新,包括:韓國首爾、香港、新加坡、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這些城市開發後呈現的是相同樣貌的高樓大廈群景觀,這樣的環境顯然不是我們夢想的都市更新。

台灣建築多有違章情形,這當然不是好的特色,但也是一種歷史脈絡的呈現。我認為都市更新就是一種新舊夾雜的融合,就像美國西雅圖一棟老房子矗立在高樓建築中,就是一種融合的結果,歷史文化保存是一種特色的沿續。

荷蘭與臺北市的合作,都市再生前進基地 (Urban Regeneration Station, URS)推出的案例就是一種新舊夾陳、各種組合的都市更新,我認為這樣的多樣性的都市更新才是好的。我常說都市更新是「不完美主義」,因為社會是多元化的,往往無法整併到基地完整,我們都應該予以尊重,一個單元內也可以重建、整建與維護併存。

丁:依照副市長的想法,目前臺北市更新法規限制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只能有重建區段,是否也應檢討調整?

這部分法規限制也是目前要努力突破的。基本上,我們希望整建維護與重建更新的組合是更多樣性,且具彈性的。大面積更新單元並不一定就單一重建,也可以有某些部分不重建而保留下來。

丁:對於都更中的閒置大樓,您曾提出空屋可提供作為短期出租使用,具體想法為何?

我個人覺得都市更新是很漫長的一條路,國外經驗都長達10年至20年以上,更新過程中資源仍應有效利用才對。因此,我們在思考空屋如何在3到5年間可以活化利用。最近勘查幾個更新案,也積極與開發商及業界討論,建議能夠提供部分空屋或閒置空間,提供予藝文團體、弱勢團體或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做短期使用,一方面可改善閒置環境的髒亂,再者也可提升經濟效益,這也是公共利益的一種表現。

像是臺北市現在推行的都市再生基地URS就是很好的案例,短期使用也是一種公共利益的表現,更新後若能將短期使用的過程記錄下來或再表現,也是一種文化的紀錄,很好的活化利用。甚至我們可以把這些短期利用看做是一種實驗,如果經營得很成功很受歡迎,未來就可以在新蓋起來的更新案中設置永久性的公益設施。我認為許多短期集結之後,就是長期的表現,都市的成長也是這樣過程。

丁:另外,就教副市長關於容積獎勵上限的問題。內政部受到監察院的糾正修正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上限,臺北市的看法?

容積獎勵一向是學界熱烈討論的議題,我也認為容積獎勵並非是都市更新的萬靈丹,容積獎勵似乎已經變成要不要都更的關鍵,這就像是小孩糖吃多了會蛀牙,都市更新演變成只談容積高低、賺錢與否,這樣的都市更新就變得很狹隘。

我也同意中央應有容積總量上限,臺北市也將積極配合檢討。同時我們也將儘快針對不同個案來作檢視,進而尋找出總量限制的依循。

釋字709後時代 執行秉持趨於嚴謹

丁:更新條例刻正面臨修法,4月26日又公布大法官709號解釋,請問您對於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上有何建議?更新條例尚未完成修法前,您對於臺北市在實務操作之政策看法?

基本上,我是非常支持司法院大法官709號釋字方向,我也認為嚴謹的都市更新程序來對待個人財產,這是一種趨勢。人民意見的回覆要趨於嚴謹,這就是聽證的意義。當然成本會增加,但也是必須的,這可以避免都更案推動到了尾聲卻出現無法解決的狀況。

目前臺北市已完成三場聽證程序的公聽會,執行上看來還算順利。在這樣的一個大架構之下,更嚴謹的遊戲規則,我個人對此是持正面的看法。

丁:張副市長曾參與臺北市協商小組以及內政部修法委員,請問您目前對於整個修法的進展有何看法?

我常講「理想要堅持、作法要務實、專業要尊重」,對於都市更新條例修法的確不容易一次到位,當初我們很快提出更新條例建議修正草案,現在立法院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多達10餘個版本,又加上大法官解釋,修法工作又面臨更多挑戰。但是,只要經過多次調整就可能逐步達成共識,我還是強調,只要執行上秉持趨於嚴謹才是重要的。至於十分之一、十分之三、十分之七、十分之九…,我個人是沒有太大堅持,這牽涉政治現實跟輿論的力量,需要相互妥協。但我要提醒的是,不論哪個版本,拖延是最不好,不能違背整個邏輯,程度要多少是一個過程。

整合協商是關鍵 協商平台應予法制化

另外,都市更新最重要的關鍵就是「整合」,整個都市更新過程可概分為前端、中端及後端,前端所指即是整合工作,中端就是提出規劃方案,後端所指則是主管機關所進行的審查審議工作,目前市府為了加速後端的都更案件審查,目前增加人力,也建置協檢服務機制,也委由都市更新推動中心進行協審工作,希望透過行政助手及行政技術分離的機制,提升整體更新案件審查效能。

但是目前更新條例卻沒有討論前端整合協商程序,無制訂任何法制化規定,每當爭議發生,就任由地主與實施者協商,政府是審議者,所以不介入協商,以致雙方協商內容政府無從了解、判斷,政府單位想建立公正第三者協商平台卻有所困難。所以我建議協商機制應予以法制化,目前臺北市也希望能朝向這方面努力,就像是文林苑更新案協商小組評估報告的完成,雖然協商未能獲得共識,但重要的是,透過這次協商平台,釐清各方爭議,快速作出決策依據。所以我建議將建立協商機制並予以法制化,才能在私權產生爭議時,專業團體或NGO團體能夠適度且適時的擔任溝通者的角色。

都市更新關鍵在於財產權,所以整合協商是核心,期待更新條例能納入予以法制化,盡可能把講道理乙事明確化,有依據可循。對於立法,至於是否由法院強制執行還是政府執行,我沒有太大堅持,但若經過NGO討論協商後還是要拆,就會去執行,若不清楚就不敢執行。若無法於更新條例法制化,也可以透過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來訂定。

丁:您所提到的NGO團體擔任協商平台溝通者角色,是否會由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來擔任?

基本上我們希望推動中心擔任種子傳遞的角色,藉由推動中心來邀集各種不同專業者的加入,提供地主端能夠有一份具有公信力的專業者名單,藉以引介地主與專業者的橋樑;我也期待能夠有更多類似推動中心這樣的NGO能夠加入我們的行列。

丁:對於文林苑事件,我們都看到協商小組的努力了,目前法院判決也已出爐,您認為這個事件後續還有何需要努力的呢?

許多人認為文林苑協商停擺,但其實我們是已經完成協商工作,包括協商報告以及法院判決結果也都出爐,目前也同意部份動工。而在釋憲的結果,我們也看到該案由不受理,我們也瞭解到市政府所努力的方向是正確的。

同時,除了此個案外,其他幾個爭議個案也陸續往前走,我們也期待未來臺北市的都市更新推動逐步加速。

代理實施者 公辦更新 多元化的更新機制

丁:中央目前透過補助希望引導民眾自力更新,對於自力更新政策您的看法為何?此方向是否將是市政府接下來要努力的政策?

首先,我個人強調都市更新是多元的,但並不只是單指更新單元規模大小,還包括實施主體的多元性,實施主體可以包括:一般實施者、代理實施者、自力更新等,我個人對於自力更新是比較保留的。過去九二一災後重建大多數是透過都市更新會自力更新完成,那是因為房子已經倒了,又有九二一基金會的協助才能成功。但在目前臺北市的經濟狀況及社會觀念是比較辛苦的。

目前我是比較建議代理實施者的制度,就是希望地主僅需要提供重建的想法,但整體執行可以委託由專業人員來代為操作,希望這樣可以讓整個都市更新程序執行更為順暢,有效避免減少住戶之間的猜忌及疑慮。

同時,市府也積極辦理公辦更新工作,目前已有許多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有意委託市府協助辦理更新作業,即由財政局負責更新業務,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協助配合招商工作,由市政府協助前端整合,再透過招商評審的過程,提高辦理過程的嚴謹度。

邀請更多專業團體及NGO加入都更行列

丁:最後,請張副市長對於未來臺北市及本基金會持續推動都市更新提出一些期許與建議。

我想對於要如何提升民眾對都市更新的信心是相當重要的,最近我們與一些民間團體代表,實地勘查幾個都更案,希望讓大家感受到都市更新所帶來的公共利益與實質環境改善,唯有親身感受,才能對都市更新有信心。

都市更新受到污名化,是被扣上只有不動產利益的帽子,而忽略它所帶來提高居住安全的效益。因此,我們也研議提供老屋健檢制度,希望在談論都市更新前,能夠讓民眾先行檢視自家建築物的安全狀況,有必要才做更新重建,藉以減少民眾對於都更的誤解,大家也能更有信任推動都更的必要性。

對於臺北市未來都市更新的發展,我是相當有信心的。透過短期的活化再利用,持續推動演進,整個更新推動過程是持續轉動。最後,我希望有越來越多像都更基金會一樣的NGO團體參與更新工作,協助市府推動政策,都市更新將可更有效的運轉。


本基金會丁致成執行長於8月23日拜訪張副市長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59期)

  • 發布日期
    2013/09/15
  • 發表人
    訪 問:
    丁致成 執行長
    訪談整理:
    研究發展部
  • 關鍵字 都市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