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臺北市公劃更新地區啟動檢討作業


都市更新推動仍有賴公部門做為更新引擎帶動民辦都更,臺北市考量2000年、2002年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第6條規定劃定更新地區迄今已近20年未檢討,更新地區之時程獎勵已失效且缺乏都更誘因、更新地區零散分布、缺乏產權分析及更新計畫引導等困境,未能達到積極帶動民間推動都更之效。
 
2018年全面啟動公劃更新地區檢討作業,配合12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TOD戰略推動,針對既有公劃更新地區重行檢討、整併零散、產權分析,再予以劃定更新地區群落。經檢討後全市新劃設85處更新地區,面積約627.54公頃。依其地區發展特性,針對土地利用計畫構想、公私土地地權分析盤點、指認優先開闢公設及公益回饋項目、細部計畫道路整併構想、地區環境改善軟性策略及防救災空間構想等項目擬定更新計畫。

本次公劃更新地區作業為有效加速更新地區內民間都市更新推動,提出重點配套措施,加速民間都市更新推動效能:

一、都市更新時程獎勵10%,增訂獎勵容積評定標準(△F5-7),提高民間都更誘因
為鼓勵民間加速都市更新之整合,本次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優先劃定之更新地區時程獎勵規定,得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9條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條規定辦理,自公告後1年內,實施者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給予法定容積10%容積獎勵;公告後2年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8%獎勵容積;其餘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6%獎勵容積。

另為進一步增加民間投入都更誘因,考量調節都市發展、增強都市韌性及城市意象等面向下,於本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增訂△F5-7之獎勵容積評定標準(容積獎勵申請上限10%),藉此重新誘導民間加速更新推動。

二、明確捐贈公益設施項目及程序。
更新地區公告後,本府將定期統整並發布全市公益性設施需求項目,提供實施者申請公益設施獎勵參考。。

三、容積移轉送出基地鼓勵優先以所在行政區為原則
更新地區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申請容積移
轉,除代金外,送出基地如包含公共設施保留地,鼓勵以位在該更新地區所在行政區之未開闢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優先。

四、逐批公告、定期檢討並辦理地區輔導,滾動式調整更新計畫
考量更新地區劃定應為一動態檢討過程,方能持續配合都市發展需求,調節都市機能。未來將配合「都市更新工作站」設立,促進市府與學術機構、專業團體及地區更新會組織等合作,持續檢討與討論地區更新計畫,以2至3年逐批次公告公劃更新地區範圍,並每6年定期檢討一次為原則。

臺北市政府於2018年8月14日起針對「劃定臺北市85處為都市更新地區暨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案」辦理公開展覽,為期1個月(至2018年9月12日),展覽地點為12行政區區公所公告欄,並分別於2018年8月26日、2018年8月28日、2018年9月1日及2018年9月2日舉辦北區、西區、東南區及市中心區4場說明會,以蒐集各界意見。共動員本府都市發展局、社會局、交通局、捷運局及產業發展局等5個市府單位、3位議員、37位鄰里代表及至少450人次出席,經聽取民眾陳情意見及進行雙向溝通交流,會上多位民眾對市府本次重新檢討更新地區表示肯定之外,多數意見為爭取納入本次劃定範圍,以期提高誘因加速推動民間都更。

都市發展局將審慎評估與會者提供之寶貴意見並作為後續更新計畫擬定內容之參考。本案預計於今年9月提送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西區說明會

(本文刊登於都市更新簡訊第79期)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