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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C.Keene教授演講會圓滿落幕

大師分享美國都更理念經驗與會人士如沐春風

於美國都市規劃界頗負盛名的賓夕法尼亞大學都市及區域規劃系John C. Keene教授於去(2010)年12月下旬應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邀請來台進行學術訪問,本基金會特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永續發展學會、財團法人牽成永續發展文教基金會共同邀請教授以「美國都市更新之政策發展-以費城為例」為題,於今年一月五日假中國文化大學推廣中心大新館4F數位演講廳舉辦訪台系列演講發表會,除說明美國都市更新制度外,亦就John C. Keene教授於政治大學、文化大學及成功大學發表有關「土地徵收」、「農地保護」、「土地使用管制」及「褐地整治與再發展」演講作摘要說明。


John C. Keene教授精彩演講

John C. Keene教授主要研究領域在於城市及區域規劃、土地開發管理、環境規劃、工業區政策及管理、都市成長管理等。分別於2004年獲頒Christian R. and Mary F. Lindback Foundation Award傑出教學獎、2005年獲頒G. Holmes Perkins Award,目前擔任賓夕法尼亞大學評議委員。

John C. Keene教授首先就美國政府政策作一全盤性說明,1776年美國獨立後,各州代表至費城召開制憲會議,制定成文憲法,明訂美國聯邦政府的組織架構與行政程序等。其後,又在幾次修憲過程中,增補其他憲法條文,以提供全國民眾更加平等完善的保障。John C. Keene教授特別針對和都市更新及土地徵收相關的三項憲法條文,詳盡地舉例解釋。

此三項分別為(一)正當程序條款(Due Process):不得未經正當法律手續使任何人喪失其生命、自由或財產;(二)公平保障條款(Equal Protection):不得否認任何人在其治下受法律平等保護之權;(三)徵收條款(Taking Clause):人民私有財產,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徵為公用。

簡短報告美國政府政策制度後,正式進入演講會的主題:美國都市更新之政策發展。美國國家都市更新方案(The National Urban Renewal Program)源起於1949年的住宅法(Housing Act)。這些更新方案的形成,是為了改善老舊社區的窳陋,或刺激都市再生。經過各項既定評估標準之後,地方政府劃定某地進行更新,更新行動便進入法律程序。在符合憲法所保障得正當程序、公平保障及徵收條款的前提之下,地方政府便可取得土地進行更新,Professor Keene藉由幾個美國實例來說明更新程序的進行。

在美國國家都市更新方案終止之後,費城市長John Street提出「費城鄰近地區轉型草案(Philadelphia’s Neighborhood Transformation Initiative,簡稱NTI)」,該方案將土地區分為六種不動產市場聚落,並依照各聚落的特性,選定窳陋地區進行再發展利用。最後,教授也簡短地檢討NTI在費城地區的執行成效。

會中有聽眾提問:若進行所有程序之後,民眾卻不同意徵收價格,或者不願意遷出,怎麼辦?John C. Keene教授回答,法院通過補償價格後,居民及地主除了遷出,配合徵收之外,沒有別的選擇,引起會場一陣莞爾,結束精采的演講。

John C. Keene教授演講後即進行交流茶敘,爾後分別由政治大學地政學系賴宗裕教授就「土地徵收之正當性與公平性(Due Process and Equal Protection in Eminent Domain)」、「智慧型成長與農地保護(Smart Growth and Agricultural Protection)」、中國文化大學環境設計學院郭瓊瑩院長就「氣候變遷下之環境保護與土地使用管制(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Land Use Control under Climate Change)」、成功大學都市計劃學系趙子元助理教授就「褐地整治與再發展(Brownfield Remediation and Redevelopment)」作摘要說明。

本次演講會約吸引百餘人參加,產官學界報名踴躍,會場座無虛席,尤其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局丁局長育群、財政局邱局長大展在公務繁忙之餘,亦親臨會場聆聽,各界反應熱烈。演講會內容十分豐富緊湊,因時間關係,賴教授、郭院長及趙教授之簡報內容僅能就概要說明,故本會將陸續整理部分內容,以饗當日未能出席參與演講會之先進。

  • 發布日期
    2011/03/01
  • 發表人
    基金會主任 林雲鵬
    基金會資深研究員廖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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