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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修訂補助辦法 盼加速民間自主都市更新

 
落實建物耐震性能評估推動政策,鼓勵民間加速辦理都市更新
內政部自2011年起,即配合「愛台12建設計畫」的落實,訂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逐年編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預算,補助住戶重建規劃設計、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工程等經費。同時,為配合內政部2015年7月9日訂頒「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輔導耐震能力不足之住宅優先進行整建維護補強或拆除重建,並依實際需要調整補助項目、補助經費撥款方式及經費核銷作業,於本(2016)年度再次修正補助辦法,期加速推動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工作,使民眾擁有更適居的環境。

補助辦法修正重點
一、完成耐震初評建築物並循都市更新方式辦理之案件,優先予以補助
為加速建構安全且具防災機能的居住環境,本次修法進一步增訂經完成耐震初評的建築物有循都市更新程序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的需要者,得優先予以補助,以落實強化地震災害防災整備作業。

二、修正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費請撥款時點,簡化請款行政程序
為落實補助案進度控管及費用核撥有關事宜,並加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督考核作業,修正補助經費核撥方式及應備文件,並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契約進度管控撥付補助經費。

三、強化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案之外部環境公益性及兒童居家安全性
為促使經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的補助案對於都市更新整體外觀改善有其公益性,明定建築物有設置鐵窗且突出外牆面的申請案,應一併拆除;另考量居家環境安全重要性及因應民眾所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置之防墜設施得予補助,以確實保障兒童居家安全。

四、地方政府得依地方財力額外增列補助經費及比率,增加民眾實施誘因
因財務負擔問題為自主更新案件成敗之關鍵,為鼓勵並落實自主更新政策,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地方財力狀況,額外編列經費補助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的申請案其工程施作有關費用,加速自主更新事業推行。

五、明定補助案如未能依進度辦理,政府機關應有之作為
補助案經獲本部補助經費後,如有執行落後、難以執行或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之情形,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命受補助單位返還未執行部分之補助經費,俾有效控管實際執行情形。

表1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修正說明

版本
條文
2014.9.26補助規定 2016年修訂版 備註
第5條 增訂經耐震能力初評之建築物,得優先核予補助 明定優先核予補助情形。
第9、13條
1.      簽訂契約:20%
2.      公開展覽:40%
3.      審議通過:20%
4.      計畫核定:剩餘補助款
1.      簽訂契約:50%
2.      公開展覽:50%
修正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費請撥款時點。
第14條 鐵窗一律拆除 突出「外牆面」之鐵窗應配合拆除 調整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工程補助項目。
補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置之防墜設施  
第14條之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其財務狀況額外補助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工程經費 增加政府補助經費,提高民眾實施誘因。
第19條 明定補助案有執行落後、難以執行或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之情形,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命受補助單位返還未執行部分之補助經費 明定補助案未依進度辦理者,政府機關後續因應作為。
 
結語
內政部已於2016年2月23日修正發布「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期加速民間自主推動都市更新,建構安全且具防災機能的居住環境。有關2016年自主更新補助申請,將於4月、7月及10月分三梯次受理申請;另為配合補助作業的推行,營建署將於3月間在北、中、南區辦理自主更新補助作業教育講習說明會,相關資訊近期將公布於都市更新入口網,屆時歡迎民眾踴躍洽詢。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69期)

  • 發布日期
    2016/03/15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 關鍵字 自主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