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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12/30施行

進擊的都更 邁向公益新紀元

新北市政府於今(2015)年6月24日公告修正「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首將托老、托幼及社會住宅納入修法,不但突顯都市更新的獎勵意義與社會公益性,也是率全國之先的創新作為,本核算基準將於今年12月30日正式上路。

本次修法最大重點是:1.上限類型調整、2.有條件達到50%、3.新增整合獎勵、4.設計類獎勵項目調整等。上限類型調整部分,除既有基地未鄰接8m計畫道路仍維持外,再將法定山坡地及更新後每戶總價達6,000萬元以上等之豪宅納入規範,此類都市更新獎勵上限為30%。

更新容獎超過30%  超出部分應捐贈公益設施
至於有條件達到50%部分,未來本市的更新案申請容積獎勵超過30%時,除低法定容積地區及自組更新會的案件外,其超出30%部分都要捐贈設置公益設施,其項目包括老人活動、老人安養、公共托育或社會住宅等四種項目,期望藉以提高都市更新對社會的貢獻性及公益性,也響應本市積極推動公共住宅計畫。

最後新增整合獎勵及設計類獎勵項目調整等部分,考量近年的都市設計與環境規劃是屬於基地開發案應有的基本條件,故刪除部分相關獎勵項目,並新增狹小巷道火災搶救不易地區的獎勵及基地屬於產權細碎複雜的整合獎勵,整體而言,修正後的結果更具公益性、合理性與前瞻性。

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多年,近年來社會大眾期待都市更新除了加速老舊社區重建外,也能更符合整體環境品質與居住正義,因此,期望透過本次修法,能讓新北市都市更新更符合社會的期待。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新舊條文對照表
獎勵項目 修正前 修正後
綠建築 1.銀級:6%。
2.黃金級:8%。
3.鑽石級:10%。
1.銀級:刪除。
2.黃金級:3%。
3.鑽石級:6%。
整體規劃設計獎勵 分別依公式計算、固定值或依留設面積給予獎勵。 1.刪除綠覆率、開挖率、立體綠化、夜間照明、都市防災等獎勵。
2.增設機車或自行車停車位,基地須位於大眾運輸及特定公共設施周邊300m範圍內。
公益設施 1.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
2.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並以法定容積之15%為限。
1.刪除更新後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獎勵。
2.明定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共計13種項目。
開放空間、人行步道 依留設面積×係數。 1.基地配置自建築線起退縮淨寬4m建築者,得依臨路條件適度給予係數獎勵(係數為1.8、1.5、1.2)。
2.退縮淨寬超過4m部分,得於6m深度內,以實際退縮面積×1。
高氯離子(海砂屋)、輻射污染建築物 10%。 刪除
四層樓以上合法房屋 四層以上房屋10%。 1.五層以上房屋12%獎勵。
2.四層房屋10%獎勵。
智慧建築、新建住宅性能(無障礙環境) -- 1%、3%
整合產權細碎複雜 -- 同意比例於公展期滿時,得依產權級別給予下列獎勵:
1.達95%以上2%、4%、6%。
2.達100%以上4%、6%、8%。
消防局列管之狹小巷道 -- 1.依配合開闢計畫道路之獎勵再加計係數
2.依人行道獎勵再加計係數
都更獎勵上限 1.建築基地1.5倍法定容積或0.3倍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2.更新單元未鄰接8m以上計畫道路:建築基地1.3倍法定容積或0.2倍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3.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建築基地2倍法定容積或0.5倍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1.建築基地1.5倍法定容積或0.3倍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2.建築基地1.3倍法定容積或0.2倍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1)更新單元未鄰接8m以上計畫道路。
(2)位於法定山坡地。
(3)更新後總戶數達1/2以上之每戶數總價64萬或80坪以上為高級住宅產品。
3.都更各項獎勵總和逾法定容積30%以上,擇一設置托老、托幼及社會住宅。達前開規定15%者,可再爭取5%上限。
但法定容積未達300%或以更新會為實施者,不受此限。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68期)

  • 發布日期
    2015/12/15
  • 發表人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