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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立法進度


都市更新條例於1998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8次修正施行。本次為第9次修正,修正主軸特別著重在社會所關注的議題,以確保更新過程中各方權益的衡平。其中最急迫要處理的,是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宣告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事業概要之審核程序規定,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已於2014年4月26日失效,亟待本次修法排除違憲狀態。

目前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併同立法院委員提案共計21版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後,歷經將近3年的時間討論,期間召開8次審查會、13次工作小組會議,後續歷經4次朝野黨團協商,計通過83條,尚有5條修正條文仍未獲具體共識。

四項爭議部分已有共識
在立法院歷次會議討論,最大的歧異在於未經政府劃定更新地區得否由民間辦理更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門檻及撤銷同意書之條件限制、公有財產參與都市更新之方式、容積獎勵項目之妥適性、估價師選任方式、政府代為拆遷之正當性,以及新舊法適用等七大議題。為兼顧各方權益之保障以及實務推動之需要,在各方意見折衷下,其中前四項爭議部分已有共識如下:

一、保留民間自劃單元機制,惟仍應符合都市更新綱領及政府劃定更新地區應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之條件,並將同意門檻提高至100%。

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09號意旨,適度提高都市更新事業之同意門檻,其中迅行劃定地區提高至2/3,優先劃定地區提高至3/4,未經劃定地區則須取得全數私有所有權人同意。另外明定計畫報核後、公開展覽期滿前,所有權人更新後之權益有減損者,得撤回原簽訂之同意書。

三、為強化公有土地參與更新機制及維護公產權益,未來更新範圍內一定規模以上之公有土地,將優先由政府主導,為落實執行,並建立完整之政府公開評選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之機制。另為消除外界認為公產踐賣或圖利實施者之疑慮,明定只有在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元而無法分配之情形下,才能允許讓售實施者。同時,如果都市更新不成案時,已讓售實施者部分應由公產管理機關原價買回。

四、強化獎勵項目與公益性之連結,新增社會住宅、防災滯洪設施、整體規劃設計或建築設計等,對於社會公益、都市防災、安全或環境有正面貢獻者,或高於法令規定標準者,得給予容積獎勵或得免計容積之規定。

關於未獲共識部分,其中估價師之選任方式,主要爭執在於實施者得否在無法與地主共同指定的情形下,自行選任一家,其餘才透過公開、隨機的方式選任,至於有關實施者請求地方政府代為拆除或遷移部分,目前仍有立法委員對於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請求政府強制執行之正當性提出質疑。

此外,由於本次修正幅度甚大,新舊法如何適用,亦是討論的重點,目前朝向已提出申請之都市更新案,除了涉及司法院釋字第709號違憲部分應一律適用新法外,有關計畫之審核及後續變更時,均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維持計畫之穩定性,並降低影響衝擊。惟對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未來權利變換計畫在擬訂時應給予多少的緩衝時間可以適用舊法,目前亦無共識。後續仍待立法院可以持續協商達成共識,並期待在本會期可以順利三讀通過。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68期)

  • 發布日期
    2015/12/15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