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新竹市府推出老屋活化3部曲獎勵補助 加速舊城區老屋重建


新竹市政府為了活化新竹市老屋,除了啟動老樹保留、老屋活化的「老樹舍計畫」,更進一步推出「新竹市老屋活化•利用123-共生、再生、新生三部曲」。將依每棟老屋與眾不同的個性,提供量身訂做的容積獎勵及工程補助,讓老屋更新,加速舊城區老屋重建。



第一部曲:共生—整建維護
加速老屋活化的「第一部曲」為共生—整建維護。鼓勵由都市更新自組更新會或公寓大廈管委會委託營造廠(股)公司向新竹市政府提出申請整建維護補助計畫,由內政部營建署補助,補助額度最高可達總工程費之45%。補助項目主要為:一、老舊建築物立面及屋頂突出物;二、老舊招牌、鐵窗及違建拆除;三、空調、外部管線美化;四、建築基地景觀綠美化;五、屋頂防水及綠美化;六、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七、提高建物耐震能力;八、增設昇降機設備。

第二部曲:再生—小基地快速活化
加速老屋活化的「第二部曲」為再生—小基地快速活化。鑒於傳統都更雖然容積獎勵較高,但基地一般約須350坪,且必須由股份有限公司、自組更新會、政府機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實施,經過3分之2以上的土地、房屋所有權人且超過4分之3的土地持分與樓地板面積同意,才能辦理,還要召開公聽會、聽證會與審議會等程序,跑完流程少則一年,多則數年,甚至十幾年後不了了之。

因此,透過細部計畫專案通盤檢討,依循都市更新意涵與精神,以達到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促進環境改善、加速老舊窳陋地區重建之目的下,於開發獎勵要點增列「新竹市老舊窳陋地區重建之獎勵容積」規定,凡屋齡30年以上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其建築基地500平方公尺以上且臨接6公尺道路之土地,臨路總長度達10公尺,且經100%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並符合消防救災、設置額外開放空間、綠覆率、停車位規定者,便可享15%或20%獎勵容積,預計3至4月即可申請完成。該獎勵容積相關規定,已於6月3日零時起公告生效,本市12處細部計畫區之住宅區及商業區皆適用,全案都市計畫書於2015年6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為期30日,辦理公告發布實施,公告地點位於都市發展處3樓閱覽區或新竹市都市計畫資訊服務網(http://landuse.hccg.gov.tw/)網站查詢。

第三部曲:新生—老屋新生
最後,「第三部曲」為新生—老屋新生。鼓勵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其容積獎勵額度可達法定容積15%,若再搭配其他都市更新容積獎勵,獎勵額度可達各該建築基地法定容積150%或各該建築基地0.3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新竹市府都市發展處公布的「老屋活化.利用123」計畫,除了鼓勵大面積建物整建維護,還考量具紀念性、歷史性建物的新生,另外,針對小面積老屋重建,訂定「新竹市老舊窳陋地區重建之獎勵容積」簡易都更規定,希望多管齊下,對新竹老街區的更新活化,有極大效益。
現況態樣 基地規模 建築配置 獎勵容積
住宅區、商業區建築基地內現有屋齡30年以上合法建築物坐落之建築基地及違章建築物投影面積合計達申請重建基地面積50%以上,其中30年以上合法建築物坐落之建築基地應達申請重建基地面積25%以上 500平方公尺以上 擇一適用 1.自符合上開臨路條件規定後,再退縮淨寬(不含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不計入建築面積設施)4公尺以上建築,並於退縮空間內配合周邊道路系統,設置人行步道、街道家具、無障礙空間或綠化植栽等供公眾使用;如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或建築相關法令指定留設者,優先從其規定後,再退縮上開4公尺淨寬;留設前院者,其退寬淨寬應優先臨路留設為原則。
2.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最小不得低於1.5公尺。
3.法定空地綠覆率應達80%以上。
4.每一住宅單元(戶)應至少設置1汽車停車位。
5.基地設計建蔽率不得超過法定建蔽率80%。
20%
1.自符合上開臨路條件規定後,再退縮淨寬(不含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不計入建築面積設施)4公尺以上建築,並於退縮空間內配合周邊道路系統,設置人行步道、街道家具、無障礙空間或綠化植栽等供公眾使用;如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或建築相關法令指定留設者,優先從其規定後,再退縮上開4公尺淨寬;留設前院者,其退寬淨寬應優先臨路留設為原則。
2.後院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最小不得低於1.5公尺。
3.法定空地綠覆率應達60%以上。
15%
註:合法建築物應檢附下列任一證明文件
1.建物登記證明
2.建物使用執照
3.如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應附房屋稅籍證明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點獎勵:
A.  基地涉及公辦都市更新範圍者。
B.  基地經市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向市府申請事業計畫報核之範圍者。
C.  申請都市更新條例相關容積獎勵者。
D.  申請建築技術規則所訂開放空間相關獎勵者。
E.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理開發建築者。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66期)

 

  • 發布日期
    2015/06/15
  • 發表人
    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