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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第 673 次處務會議紀錄


時間:108 年 2 月 1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
地點:本處 17 樓會議室
主席:方處長定安
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壹、 轉達本週市政會議及局務會議(主管會報)裁(指)示事項:有關延平北路警察宿舍(葫蘆里警察宿舍)公辦都更案後續是否仍以都 更方式推動,請儘速進行評估並提報。

貳、 第 672 次處務會議裁(指)示事項處理情形: 紀錄事項備查。

參、 各科室重點工作報告:(略)
裁示:
一、 請專辦訂定業務分工 SOP,以利同仁掌握辦理業務時效。
二、 有關市政會議、局務會議及處務會議裁示事項,請各科室於處務會議提報辦理狀況及以利檢視是否可解除列管,請謝主任秘書督 導。
三、 請各業務科依照處內都更條例修法小組討論之內容訂定本處需修訂之法規期程。
四、 請企劃科儘速提出自劃更新單元內控機制及大稻埕容積移轉範本。
五、 市長室 2 月 12 日交辦之業務請各業務科儘速辦理,請簡總工程司及袁副總工程司督導。
六、 每週向王副局長報告及討論之案件,請各業務科務必於會前先向處長報告,請簡總工程司督導。
七、 請事業科研議準備修正法令彙編。
八、 請專辦儘速研議並提報延平北路警察宿舍公辦都更案後續推動方式。
九、 請工程科表列後續將移交給工務局及都發局住宅工程科之案件,請詹副總工程司統籌並督導。
十、 請工程科研議整維相關法令是否涉及修法,並請同仁務必了解整建維護案件法定程序。
十一、 請專辦儘速研議並釐清因應都更條例修法,尚未報核之公辦都更案件適用之法令依據。
十二、 請專辦邀請都更中心及處內長官召會研議辦理公辦都更案件之 SOP。
十三、 請企劃科及事業科因應都更條例修法儘速研擬「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需修改之內容。
十四、 請各科室於 2 月 19 日前提報 109 年度因公出國內容予人事室彙整。
十五、 請各科室於 3 月 8 日前提報需修改之分層負責明細表內容予人事室彙整。
十六、 請各科室儘速提供 109 年度概算之重要項目及新增項目予會計室彙整,請簡總工程司督導。

肆、 綜合報告事項:(略)

伍、 散會:上午 10 時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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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19/02/19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