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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3條、第5條條文


內政部108.3.14台內營字第1080802214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3條、第5條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4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3條、第5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909
(四) 傳真:02-87719420
(五) 電子郵件: kuanhua@cpami.gov.tw

五、本案係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事項予以補助。為免造成補助空窗期或影響民眾對於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重視及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補助之需求,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6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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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19/03/14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 關鍵字 老舊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