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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調整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適用基地,民眾權益不受影響


【新北市訊】為協助本市危險老舊建築物辦理重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新北市政府107年3月21日推出「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並經議會三讀通過,除給予老舊須拆除或補強的建築物租金補貼、整建或維護費用補貼、地價稅與房屋稅補貼,對於100%同意的個案且兩年內自行拆除案件給予50%的容積獎勵,但日前經內政部宣告獎勵上限條文無效,新北市政府更新處表示同意適用案件會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個案調整基準容積率,使民眾權益不會受影響。

新北市推出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主要是考量新北市都會區內地狹人稠,隱藏著危險或經專業評估須立即改建的建築物(包括海砂屋、震損屋或是老舊有立即危險的建築物),是過去法令制度不完善而產生的歷史共業,需要中央跟地方一起來承擔解決,而自治條例申請期限只有兩年,且須整合100%同意並自行拆除才能適用,這樣的申請條件「對象很明確、條件很嚴格、獎勵有期限」,並非全面性、浮濫性的放寬。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強調,已同意適用案件將依信賴保護原則續處,審查中的案件會依照基地條件的不同,考量周邊環境品質,適度調整基地的基準容積率,使民眾的權益不會受到損害,也能符合目前中央危老條例及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等規定,對於後續期限內提出申請的案子也將比照辦理,另也建議內政部營建署,針對這類型有立即危險的案子,能邀集各縣市政府,了解地方需求,因地制宜訂定相關規定,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時,造成危害。

發言人:都市更新處 李擇仁主任秘書 電話:(02)2950-6206分機104
資料諮詢:更新事業科徐子宏科長 電話:02-29506206轉301
新聞聯繫:都市更新處秘書室蔡家雯 電話:(02)2950-6206分機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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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19/04/24
  • 發表人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