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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內政部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


內政部108.4.25台內營字第1080805965號公告

主旨:預告訂定「內政部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4項後段。

三、「內政部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4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905
(四) 傳真:02-87719420
(五) 電子郵件: hao122@cpami.gov.tw

五、本案性質單純且僅適用於本部劃定之更新地區,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第7目規定,縮短預告期間為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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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19/04/25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 關鍵字 更新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