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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因應709釋憲案及都市更新辦理程序及相關法令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完成前本市之相關措施及注意事項

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規定自2014年4月26日起失效,惟本次都更條例修法攸關重大民生議題,立法委員提出的修法版本眾多,所持觀點各不相同,致使都更條例仍未完成修法作業,為減緩法令空窗期及新舊法適用對臺北市進行中之516件都更案件(自劃單元220件、概要案37件、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237件、整建維護案22件)[1]之衝擊,市府配合內政部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及「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已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使程序中的案件有所依循。

自劃更新單元、事業概要、事業計畫於法令空窗過渡期,臺北市府的因應措施
一、自劃更新單元部分: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核准後,仍可循逕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程序,興辦都市更新事業。惟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核准後,因修法未及而造成無法於6個月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報核者,後續得俟都市更新條例明定事業概要同意比例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擬具事業概要向本府報核。

二、事業概要部分:
2014年4月26日後,暫緩受理事業概要申請案:因事業概要據以審查核准之同意比例規定已違憲失效,俟該違憲條文由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後,再據以辦理。

2014年4月26日前,已申請尚未核准之事業概要案將暫緩審議:因據以申請核准之同意比例規定因違憲已失效,爰本府受理中之個案,將俟該違憲條文完成修法程序後,由本府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同意比例之補正後,再續行辦理。

三、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部分(詳示意圖):
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指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核定前,應公開舉辦聽證,斟酌全部聽證意見,說明採納與否之理由後作成核定。有關2014年4月26日前已報核尚未經本府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均應依大法官釋憲意旨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行聽證。至都市更新案件有關舉行聽證之方式、通知對象、應檢附資料等事項,將依內政部發布之都市更新聽證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2014年4月26日後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程序

因應新修訂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申請人於辦理本市都市更新案應注意事項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已於2014年4月26日生效施行,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也同步頒訂,北市府將配合現行法令規定辦理,故2013年7月9日發布之「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及「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已廢止。

一、自辦公聽會作業規定及注意事項
因應本次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第六條、第十一條之二新修訂之規定,自辦公聽會的辦理與過去相較會有部份差異如下:
1. 實施者應於適當地點提供諮詢服務。
2. 公聽會的舉辦應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
   (1)更新單元內門牌戶(含違章建築戶)應登載於計畫書內。
   (2)傳單得以平信寄發,檢附郵局大宗郵件證明單。
   (3)得以現址門牌親送投遞,投遞人自行留存投遞紀錄。
3.公聽會的日期及地點應以專屬網頁周知相關權利人:
   (1)網站設置後應於自辦公聽會通知單上載明網址,周知相關權利人並副知更新處。
   (2)專屬網站提供各階段相關資訊包含事業概要、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變更、審議過程獎勵容積申請、建築規劃設計、拆遷安置計畫、財務計畫、權利變換估價資訊、選配資訊、實施進度等相關計畫內容,以及會議記錄、協調過程等相關資料、法令諮詢與聯絡方式。
   (3)公聽會紀錄亦請於專屬網站公布
   (4)免再併送陳述意見書。
4.將計畫各章之必要資訊以簡報格式呈現併同開會通知單送達給相關權利人。

二、公辦公聽會作業規定及注意事項
因都市更新程序中增加應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故公辦公聽會將回歸公聽會的性質--聽取不特定大眾之意見,任何對案件內容有興趣之民眾皆可到場表示意見。因此,公辦公聽會的相關作法如下:
1.公聽會主持人為更新處幹部擔任。
2.會議通知單免再併送陳述意見書。
3.出席人員免查核身分證件。
4.會議紀錄由本市都市更新處上網公告。
5.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以光碟格式併同開會通知單送達給相關權利人。


    

自辦公聽會開會通知單參考範本    
                    


 傳單參考範本

三、聽證作業規定及注意事項
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應舉行聽證,意即全部類型的計畫(包括採簡易變更方式辦理的)皆需於核定前辦理聽證,故臺北市府將參照「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舉辦,相關作法及程序如下:
1.舉辦時點以幹事會召開後,實施者申請審議會審議前舉辦為原則。
2.以光碟格式送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審議會版本)予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以紙本存放於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供民眾查閱。
3. 主持人為審議委員,並由諮詢委員輔佐程序進行。
4.民眾倘無法親自出席者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受委託者並應出示委託書。
5.應於聽證開始前,自行提出證據或證人身分,未能提示身分證件且未適時補正者,禁止其出席聽證。
6.發言採登記制,未事先登記發言者如有意見表達,得透過事先登記發言者, 於分配時間內代為陳述。
7.聽證記錄經確認後,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審議,斟酌全部聽證記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後,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作成核定。



臺北市政府積極推都市更新業務,首場都更聽證會即將召開
臺北市首場聽證會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共計兩案,皆位於萬華區且皆為所有權人百分之百同意的案件,並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符合市府推動之「快速通關方案」,更新後建築設計採綠建築銀級之規劃,並回饋公益性設施,對於改善萬華老舊社區環境具有引導的效果。本次聽證會的程序參照「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1人擔任主持人,聽證會紀錄將交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作成採納或不採納的決定,確保陳情意見皆有被妥善的處理。

未來都市更新審議程序將加強民眾的意見陳述及更新案件的資訊公開,爾後民眾可於公聽會、聽證會及審議會等三個階段提出意見,而完整的計畫內容也會隨著公辦公聽會及聽證會的開會通知單,以光碟方式送達至相關權利人,計畫核定時,相關權利人也可收到完整計畫內容,確保資訊公開並擴大民眾參與,而實施者則應以適當方式揭露所有都市更新相關資訊,相信新的規定上路後,將使所有參與都市更新的民眾權益加倍受到保障。




臺北市更新處於2014年5月19日舉辦法令說明會,超過600位都更專業者及民眾參與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62期)

  • 發布日期
    2014/06/15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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