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新北市推動都市更新,未受709號釋憲影響


新北市政府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揭示都市更新案件應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並斟酌全部聽證意見,說明採納與否之理由後作成核定。為使程序中案件得以持續進行,新北市政府依內政部2014年4月25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參照2014年4月29日公布「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於同年6月11日舉辦首場聽證會,其餘案件也將陸續辦理,不受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作業尚未完成的影響。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表示,本次召開首場聽證會是板橋區北門街商業區都市更新案,其事業計畫2010年12月30日發布、權利變換計畫2014年4月18日經第32次都更委員會審定,並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於核定前舉辦聽證。本次聽證會的程序參照「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及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各派一名擔任共同主持人,聽證會紀錄將交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作成採納或不採納的決定,以確保陳情意見皆被妥善的處理。
為利聽證作業推動更為順暢,市府於今年6月4日修正公布「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除明確定義都市更新案件之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外,並明定聽證會主持人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及主管機關擔任,且主持人認為異議無理由,並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認同者,應即駁回異議等。完整的計畫內容也會隨著公辦公聽會及聽證會的開會通知單,送達至相關權利人,且實施者須依「新北市都市更新案件實施者提供諮詢服務與資訊揭露處理要點」揭露所有都市更新相關資訊,讓所有參與都市更新民眾的權益更受保障。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於6月11日舉辦首場聽證會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62期)

  • 發布日期
    2014/06/15
  • 發表人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