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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稅捐減免追溯自108年2月1日起適用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前於108年5月3日發布都市更新稅捐減免訊息於108年1月30日起適用,惟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都市更新條例施行日為108年1月30日,於108年2月1日生效,爰北市都市更新稅捐減免自108年2月1日起適用,特此更正。
聯 絡 人:簡總工程司瑟芳、江科長中信
電 話:02-27813967、02-27813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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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9/05/08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關鍵字
都市更新政策
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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