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都市更新稅捐減免追溯自108年2月1日起適用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前於108年5月3日發布都市更新稅捐減免訊息於108年1月30日起適用,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都市更新條例施行日為108年1月30日,於108年2月1日生效,爰北市都市更新稅捐減免自108年2月1日起適用,特此更正。
 
聯 絡 人:簡總工程司瑟芳、江科長中信
電    話:02-27813967、02-27813879

點此觀看新聞連結

  • 發布日期
    2019/05/08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