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預告修正「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草案(預告期間:108-05-30至108-06-12)
「都市更新條例」第9次修正案(下簡稱都更條例)業於108年1月30日公布,其中都更條例第23條規定增訂有關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受理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應符合都更條例第6條第1款至第3款及第6款之規定,並要求本府據以訂定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之具體認定方式,爰此次修正「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以符合都更條例第23條所稱環境窳陋、妨害公共交通、影響公共安全以及居住環境惡劣…等情形。
臺北市政府表示,本標準此次修正除因應都更條例上開規定外,亦考量本府108年1月24日公告「大眾運輸導向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細部計畫案」之TOD發展概念。一般申請劃定自劃更新單元需符合本標準2款以上指標,本次修法為加強引導捷運場站周邊地區優先再發展,修正後位於捷運場站周邊區域僅需符合1款以上建物有安全之虞或環境窳陋指標即符合本標準規定,並得申請劃定更新單元。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補充說明,修正公告及修正草案如附件,如對於修正草案公告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預告期間內以書面陳述意見送至本處(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如另有需要歡迎洽詢都市更新處02-2781-5696轉3044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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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公報108年第10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