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字709後-臺北市頒布兩項行政規則明訂更新作業程序
司法院大法官於102年4月26日發布對於都市更新條例部份條文的解釋,內容分別有合憲及違憲,而綜觀解釋文中涉及違憲的部份,皆環繞著一個核心--憲法上的正當行政程序,以此展開對於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條第3項等之違憲解釋說明。更具體來說,即是現行都市更新條例中關於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的核定(准)程序,包含事業概要未設置適當組織審議、送達通知、人民陳述意見、資訊揭露等等,皆因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故遭受違憲解釋的宣告,且有一年落日失效條款(103年4月25日以前檢討修正,否則逾期失效),在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前,北市府為使臺北市的都更案件仍可於過渡期間有所依循,充分考量釋憲文中所提正當行政程序之意旨,率全國之先發布二行政規則以茲因應,分別為「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及「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解除市民及申請單位的疑慮將衝擊降到最小,同時可使整體都市更新程序更加公開透明。
兩項行政規則的重點皆在強化民眾權益保障
北市府本次發布之二行政規則,已訂於102年7月17日生效施行,相關內容及重點如下:
一、事業概要應經過審議程序後始得核准:
709號解釋公布後送件之事業概要案,應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並明訂審議內容以更新單元合理性、與周邊環境之串連及事業計畫應注意事項(含人民陳情意見處理)為主。
二、保障民眾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因事業概要案須經審議會審議,於事業概要審查期間提出陳情意見者,將可列席審議會表示意見。
(二)由市府舉辦聽證型的公聽會,實施者及相關單位應就民眾所提意見現場回應說明,由市府詳實作成紀錄,後續提送至審議會作為審議之斟酌依據,並應於核定處分中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確保陳情意見皆有被妥善的處理。
三、確保民眾知悉計畫之權利:
(一)申請單位應於召開自辦公聽會前,連同開會通知單、計畫書內容之必要資訊(簡報呈現)以及陳述意見書送達予相關權利人,由市府主辦之公辦公聽會亦同,使民眾可於開會前瞭解計畫內容並確保其提出意見的管道暢通。
(二)核准之事業概要計畫書或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書,市府將以光碟格式儲存完整計畫內容,連同核定行政處分一併送達到相關權利人。
臺北市率先審議通過4件事業概要案,持續辦理公展公聽會及審議業務
北市府已於102年9月2日審議通過首批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分別位於信義區、文山區及萬華區,皆為大法官解釋公布後送件報核之案件,後續將再由申請人依程序辦理報府核准作業,審議委員依照「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訂定之審議內容,提供事業概要申請人後續辦理事業計畫時應注意事項,如能在概要階段將問題釐清並妥適處理人民陳情意見,當有助於縮短後續推動事業計畫整合及協商的時程。另外,北市府於大法官釋憲後,已依照「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陸續辦理多場採聽證精神的公辦公聽會,可望有助於後續審議過程議題之聚焦。
釋憲後臺北市除立即主動研訂相關作業程序,並針對已送件申請公開展覽、幹事會審查與審議會審議等案件,同步併行辦理補正及審理作業,從今年1到8月底核定事業計畫案27件已超過去年全年16件即可看出並未受到影響,且迄今已推行多項行政簡化作業,包括創設「協檢機制」、「權利變換審查小組」、成立「財團法人都市更新推動中心」、施行幹事會少紙化、修訂各類計畫範本、估價範本、工程造價、共同負擔提列標準等,北市府致力健全審查機制,推動都市更新的決心從未間斷,更無外界停擺疑慮。
有關行政規則發布前後對各方影響比較詳後表,並可至更新處網站/法規資訊/臺北市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下載行政規則相關內容。(http://www.uro.taipei.gov.tw)
行政規則發布前後對相關權利人、申請單位、市府之影響比較表
項目 | 行政規則發布前 | 行政規則發布後 | |
相關 權利人 |
事業概要 | 僅書面陳述意見 | 102年4月26日以後送件之事業概要案,陳情人得出席審議會以言詞陳述意見 |
知悉資訊之權利 | 須依規定申請閱覽 | 由市府及實施者主動提供資訊 | |
公聽會意見 | 供審議參考 | 市府應於核定處分中說明採納與不採納理由 | |
概要核准及 事業計畫核定 |
僅申請人收到核准公文 | 報告書內容以光碟一併寄送予相關權利人 | |
申請單位 | 事業概要 | 送件經書面審查後核准 | 須經審議會通過後始可核准 |
提供計畫資訊之義務 | 僅於公函要求提供 | 明文規定應主動提供資訊 | |
公聽會程序 | 列席說明 | 列席並詳予回應 | |
市府 | 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釋憲意旨強化行政程序 |


釋字709前、後事業概要審查流程


釋字709前、後事業計畫審查流程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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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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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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