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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09後-臺北市頒布兩項行政規則明訂更新作業程序


司法院大法官於102年4月26日發布對於都市更新條例部份條文的解釋,內容分別有合憲及違憲,而綜觀解釋文中涉及違憲的部份,皆環繞著一個核心--憲法上的正當行政程序,以此展開對於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條第3項等之違憲解釋說明。更具體來說,即是現行都市更新條例中關於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的核定(准)程序,包含事業概要未設置適當組織審議、送達通知、人民陳述意見、資訊揭露等等,皆因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故遭受違憲解釋的宣告,且有一年落日失效條款(103年4月25日以前檢討修正,否則逾期失效),在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前,北市府為使臺北市的都更案件仍可於過渡期間有所依循,充分考量釋憲文中所提正當行政程序之意旨,率全國之先發布二行政規則以茲因應,分別為「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及「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解除市民及申請單位的疑慮將衝擊降到最小,同時可使整體都市更新程序更加公開透明。

兩項行政規則的重點皆在強化民眾權益保障
北市府本次發布之二行政規則,已訂於102年7月17日生效施行,相關內容及重點如下:
一、事業概要應經過審議程序後始得核准:
709號解釋公布後送件之事業概要案,應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並明訂審議內容以更新單元合理性、與周邊環境之串連及事業計畫應注意事項(含人民陳情意見處理)為主。

二、保障民眾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因事業概要案須經審議會審議,於事業概要審查期間提出陳情意見者,將可列席審議會表示意見。

(二)由市府舉辦聽證型的公聽會,實施者及相關單位應就民眾所提意見現場回應說明,由市府詳實作成紀錄,後續提送至審議會作為審議之斟酌依據,並應於核定處分中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確保陳情意見皆有被妥善的處理。

三、確保民眾知悉計畫之權利:
(一)申請單位應於召開自辦公聽會前,連同開會通知單、計畫書內容之必要資訊(簡報呈現)以及陳述意見書送達予相關權利人,由市府主辦之公辦公聽會亦同,使民眾可於開會前瞭解計畫內容並確保其提出意見的管道暢通。

(二)核准之事業概要計畫書或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書,市府將以光碟格式儲存完整計畫內容,連同核定行政處分一併送達到相關權利人。
 
臺北市率先審議通過4件事業概要案,持續辦理公展公聽會及審議業務
北市府已於102年9月2日審議通過首批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分別位於信義區、文山區及萬華區,皆為大法官解釋公布後送件報核之案件,後續將再由申請人依程序辦理報府核准作業,審議委員依照「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訂定之審議內容,提供事業概要申請人後續辦理事業計畫時應注意事項,如能在概要階段將問題釐清並妥適處理人民陳情意見,當有助於縮短後續推動事業計畫整合及協商的時程。另外,北市府於大法官釋憲後,已依照「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陸續辦理多場採聽證精神的公辦公聽會,可望有助於後續審議過程議題之聚焦。

釋憲後臺北市除立即主動研訂相關作業程序,並針對已送件申請公開展覽、幹事會審查與審議會審議等案件,同步併行辦理補正及審理作業,從今年1到8月底核定事業計畫案27件已超過去年全年16件即可看出並未受到影響,且迄今已推行多項行政簡化作業,包括創設「協檢機制」、「權利變換審查小組」、成立「財團法人都市更新推動中心」、施行幹事會少紙化、修訂各類計畫範本、估價範本、工程造價、共同負擔提列標準等,北市府致力健全審查機制,推動都市更新的決心從未間斷,更無外界停擺疑慮。

有關行政規則發布前後對各方影響比較詳後表,並可至更新處網站/法規資訊/臺北市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下載行政規則相關內容。(http://www.uro.taipei.gov.tw)
 
行政規則發布前後對相關權利人、申請單位、市府之影響比較表
項目 行政規則發布前 行政規則發布後
相關
權利人
事業概要 僅書面陳述意見 102年4月26日以後送件之事業概要案,陳情人得出席審議會以言詞陳述意見
知悉資訊之權利 須依規定申請閱覽 由市府及實施者主動提供資訊
公聽會意見 供審議參考 市府應於核定處分中說明採納與不採納理由
概要核准及
事業計畫核定
僅申請人收到核准公文 報告書內容以光碟一併寄送予相關權利人
申請單位 事業概要 送件經書面審查後核准 須經審議會通過後始可核准
提供計畫資訊之義務 僅於公函要求提供 明文規定應主動提供資訊
公聽會程序 列席說明 列席並詳予回應
市府 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釋憲意旨強化行政程序
 
  
釋字709前、後事業概要審查流程


釋字709前、後事業計畫審查流程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59期)

  • 發布日期
    2013/09/15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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