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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09後-新北都更之程序正義


大法官於102年4月26日針對「文林苑」及「土城大慶信義福邸」等都市更新案作成釋字第709號解釋迄今已4個月多,因應709號釋憲後讓新北市的都更案件仍可於過渡期間有所依循,市府率全國之先於同年5月29日經市長批准相關執行規則,並提6月28日第22次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報告,7月1日即於新店區廣明活動中心舉辦首場公聽暨聽證會,迄今已舉辦超過10場以上,每場參與民眾皆相當踴躍,後續會將辦理過程所遭遇問題彙請內政部檢討。新北市都市更新處作為都市更新第一線的地方執行單位,當然希望在順利推動都市更新的同時,也能將憲法保障人民自由、財產等的理念,落實到個案,而這端賴於整個更新法令機制的合理與健全,因此對於此次在「文林苑事件」及「大法官釋字709號解釋」之後,中央積極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相關法令,新北市都市更新處希望能讓都市更新更有法可循,同步保障多方的權益,以溝通再溝通的方法,尋求共識與共贏,期許未來推動都市更新能夠提高民眾與實施者的共識與信任,以利順利整合推動都市更新。

土城金城路都更依法執行 不受釋憲影響
座落在土城區金城路社區也是申請釋憲的都更案,本案係因三三一大地震嚴重受損,91年經鑑定為危樓,該社區分前排40戶、後排50戶,屬同一基地、同一張建築執照,前排住戶積極參與都更,與後排住戶因意見紛歧。後歷經數次協調結果,由前排住戶以自組更新會方式申請都更。本案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業於94年4月11日發布實施,並於99年4月2日領取使用執照,目前已完工進住,而後排住戶指前排都更未依法辦理影響後排住戶權益部分,前曾於94年起向前台北縣政府提出行政訴訟,歷經數次訴訟結果,最終於100年11月4日遭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經查本案更新後之房地均業已交屋完成產權登記,而且一切程序都依法執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善意第三人的權益應予保障,且本次大法官解釋針對該個案引據之第22條之1的「更新地區分棟辦理」是合乎憲法精神,並不受影響。

新北都更審議相關程序 因應釋憲及內政部會議決議之處理原則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為因應102年4月26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釋憲及配合內政部102年5月6日針對前述事項所召開會議,本市都市更新後續因應為以下3個重點:

(一) 審慎受理都更概要-依申請日決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審核之依循規定
102年 4月26日釋憲前提出都更事業概要申請之案件,在事業概要之同意比例尚未修法完成前,仍依現行規定辦理;4月26日釋憲後提出都更事業概要申請的案件,則應提送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並通知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審議重點在於更新單元範圍之合理性、建築規劃及財務計畫構想、人民陳情意見處理等。概要階段若能將問題釐清並妥適處理人民陳情意見,當有助於縮短後續事業計畫整合時程。

(二) 強化都更協商溝通-訂定辦理公聽(暨聽證)會相關規則
102年4月26日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公布後,尚未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者,依規定辦理公辦公聽會時,參依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聽證程序辦理,即合併為公聽(暨聽證)會,其近似於法院的「言詞辯論程序」。至於已辦理公開展覽者,仍依現行規定舉行公聽會。另有關公聽(暨聽證)會舉辦場所,以更新單元附近適當場所(如里民活動中心、區公所或學校之集會場所等)為原則,主持人由市府都市更新處派員併同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專案小組之召集人共同擔任之。

(三) 補強送達程序之完備-行政處分之送達:102年4月26日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公布後,於事業概要、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准)時,應連同核定(准)之事業概要、計畫分別通知並送達更新單元內相關權利人。送達方式參酌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送達方式辦理,即核定(准)之報告書須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至每一位相關權利人(處分相對人),並以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俾利確實讓每一位相關權利人瞭解知悉。

新北都更公聽(暨聽證)會辦理程序及未來修法建議
新北市目前實務執行,係依「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案公聽(暨聽證)會會議議程」、「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案公聽(暨聽證)會標準作業流程」及「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案公聽(暨聽證)會會場規則」辦理,並於會議開始前先說明辦理程序:

(一)公聽會係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於公開展覽30日內舉辦,由實施者向相關權利人說明計畫內容;聽證會係依照大法官709號釋憲後所舉辦之聽證程序。

(二)相關權利人對計畫內容有任何疑問及建議均可於公聽會時提出來,由實施者答覆說明,涉及法令方面部分則將由行政機關回應說明;地主及相關權利人有相關意見需提出與實施者進行言詞辯論者,可在進行聽證程序前登記發言次序,於進行聽證程序時陳述意見內容,由實施者代表正方與地主或相關權利人進行雙方言詞辯論。

(三)公聽(暨聽證)會邀請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到場瞭解雙方陳述內容,作為未來審議時之重要依據,有關聽證結果採納與否,均會於後續審議決定後以正式公文函送。

有關都市更新條例未來修法方向,係以聽證取代公辦公聽會,且內政部營建署刻正委託相關單位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聽證作業要點,惟其內容均多參採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第54條所訂聽證程序,本處考量行政程序法所訂聽證程序恐難與都市更新程序及實務執行契合(如利害關係人之定義、預備聽證、聽證紀錄及再聽證之執行時點及必要性並無明訂),本處預計於9月25日舉辦座談會議彙整相關單位意見,作為後續建議中央修法及修正本市執行相關規則之參考。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59期)

 

  • 發布日期
    2013/09/15
  • 發表人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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